如何解讀法官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
法官對自己職權範圍內辦理的案件負責,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關於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的提議,有三種不同的聲音:
1,第壹意見認為這是懸在法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法官不認真辦案,隨時會落下,可以督促法官勤勉工作,真正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
2.第二種意見認為,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看起來很美,但根本落實不了,只是壹個美麗的謊言;
3.第三種意見認為,要實現辦案終身負責制,首先必須進行壹系列司法體制改革。在配套制度改革完成之前,這只會增加法官的壓力,使他們成為帶著鐐銬的舞者。
以上三種意見代表了目前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的主要觀點。三種觀點存在明顯的差異,都有其支持的理由。
第壹種觀點認為,法官辦案終身負責制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究其原因,終身負責制就像壹個警鐘,時刻在耳邊敲響,不斷提醒法官要認真負責,不要急於判案,不要枉法。否則,壹旦出現案件質量問題,無論法官在職還是退休、在職還是調離,只要活著,就要承擔責任。為了不承擔責任,法官只能守法謹慎,被迫煉就火眼金睛,自然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不能防止冤假錯案。究其原因,冤假錯案的發生是體制原因造成的,僅僅從辦案人員入手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冤假錯案的發生,古今中外都有,並不僅僅發生在當代中國。犯錯是人之常情。正確率不可能達到100%,錯案率在壹定範圍內是正常的。堅持100%正確不是遵循正義的規律。另外,因為什麽是錯案,界定模糊,難追責;同時,法院系統存在法官不判、法官不判、層層審簽、多人參與、集體決策等多種情況。打人的板子最後打不起來,最常見的結果是壹無所獲。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只是聽起來很美,但執行起來很難,幾乎不可能落地。
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只有在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完成後才能實施。法官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案件由法官自己決定。現在法院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嚴重影響。法院不能獨立辦案,法官也不能獨立辦案。判決的結果並不是法官自己的本意。如果案件質量有問題,由法官來承擔是不公平的。那麽誰敢當評委呢?法官的職業是追求公平正義,但不能自保,會極大傷害法官職業的榮譽感,不利於法官職業的健康發展。要真正落實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就必須改革現行的司法權運行機制,即法官獨立辦案,其他任何人和行政組織都不能幹涉。判決結果是法官親自做出的,司法權是法官親自行使的。根據行為人對行為後果負責、權責壹致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法官應當對辦案質量負責。在上述體制改革實現之前,不宜實行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