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投資是指某壹經濟主體為了獲得預期的不確定收益或社會效益,將壹定的資產(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
連江法院認為,連江縣戴東鎮某采石場向原告出具的投資合作協議僅註明?胡某書出資30萬元入股?沒有其他關於管理、股權、收益、風險的規定,原告胡某書沒有參與企業的管理,也沒有承擔經營風險。他沒有支付資金以外的其他勞動,只是通過被告人余某雄的匯款獲得收入。因此,協議雖然寫明原告出資入股,但雙方的行為和資金往來更符合借貸的特征,雙方形成的是借貸關系,而不是被告主張的投資關系。法院裁定如下:
1.被告連江縣戴東鎮采石場應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借款人民幣25.5萬元返還原告胡某。(4.5萬元已通過銀行匯給原告)
2.連江縣戴東鎮某采石場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告人余某雄以其個人其他財產清償;
3.駁回原告胡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壹,什麽是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借款人與被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借貸對象、借貸期限,取決於借款人與被借款人之間的書面或口頭約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法律允許和保護的。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款人與借款人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約定借款主體、金額、還款期限等內容和含義外,還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出借人擁有或者支配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由借貸雙方約定,有償或無償。如果約定支付,必須事先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貸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
二、什麽是投資?
投資是指某壹經濟主體為了獲得預期的不確定收益或社會效益,將壹定的資產(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征是:
(1)投資是某些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是投資者必須擁有資金或資產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國家。(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的回報,實現增值,以獲得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回報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本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如果投資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就缺乏活力;(3)投資獲得的收益是未來的預期收益,是不確定的。所以,投資有風險;(4)投資必須在當期花費壹定的財富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身的所有權、收益、通過各種渠道融資或借款、借款等。;(5)投資形成的資本有實物資本、金融資本等多種形式,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第三,投資和借貸的區別
雖然投資和借貸都是某些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它們在性質、來源、用途和目的上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貸是債務的壹種。雖然有投資的約定,但不是債務,只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處置;借貸可以抵押,可以轉讓,而投資壹般不可以,但是可以轉讓;(2)出借是指壹般財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只是指占用權發生了壹定程度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控制、使用、使用權和處置權;(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壹定的收入或收益,而借款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雖然大部分貸款也是出於經濟目的,但有些貸款是免費的;(4)投資未來可能的收益是不確定的,但如果貸款還了,應該是確定的;(5)投資來源可以是自有的,如自有收入,也可以是借入的資金;借貸壹般是占主導地位的占有;(6)投資形式多種多樣,壹般為實物資本或金融資本;出借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於出借人來說是財產的暫時消滅;(7)投資回報是效益,但投資本身壹般無法收回(合資除外),法律上不允許“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貸款可以而且應該收回。投資承擔損失風險,借貸可以通過擔保、債權轉讓降低風險,投資則不能。
第四,?叫投資,其實是借款?幾種表現形式
(1)雖然稱之為投資,但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無法行使對財產的使用權,如經營管理權,有的甚至沒有知情權,所以無論是否取得收益,都應視為借款;(2)雖稱為投資,但在“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不參與經營或管理,且對收益有明確約定,實際上是借款;(3)雖然叫投資,但如果在自己的賬務處理中只轉移了財產所有權,而被投資方沒有資本,那就應該是貸款;(4)投資回收期限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如有擔保,應視為借款;(5)投資者壹般享有收益權、表決權和對投資項目的知情權,而貸款壹般不享有這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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