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物證的供述是我國刑法定罪的三要素,三者缺壹不可。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體、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2.書面證明
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也就是俗稱的“表白”。
6.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和檢查記錄
(a)研訊紀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
(2)檢查記錄
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對其進行檢查、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
8.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1.罪刑法定原則,即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予處罰。具體來說,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新法律的溯及力;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排除習慣法;刑法規範要適當(明確規定罪刑法定,禁止處罰不當的法律行為,禁止無限期處罰)。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壹項基本原則,在定罪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具體要求:平等保護利益;任何人犯罪都是嚴格按照法律定罪的;對於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判處刑罰;對仍然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嚴格依法執行。
3.罪刑相適應原則與量刑有關,與定罪關系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有七種證據:
(壹)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評估結論;
(六)勘驗、檢查記錄;
(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所有案件的量刑,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