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1)確保司法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本質特征和生命線,是法官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所以基本準則把它作為第壹準則。本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全面實現司法公正。《基本準則》第1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通過法庭內外的言行彰顯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司法公正的內容豐富而全面,《基本準則》從不同方面對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壹,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應當審理案件,懲罰違法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實現結果公正。同時,法官必須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序,保障訴訟各方的平等地位。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隨著法治的發展,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日益顯現。因此,《基本準則》將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作為對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二,實際正義和形象正義。法官追求公正的結果,遵循公正的程序,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法官也要展現形象正義,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合理質疑。如果法官對案件的實體處理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際上構成司法不公;但是,法官的壹些行為、態度、言語,可能並不違反法律程序,也與實質結果沒有直接關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質疑,也違反了法官的職業道德。

2.遵守回避規定。回避制度是我國三大訴訟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在基本準則中予以重申,並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第三條規定,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不僅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而且應當在認為公眾對案件的公正判決可能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提出不予審理的請求。據此,法官除了嚴格按照程序法回避外,還應當充分考慮其他任何可能引起公眾合理懷疑或者認為雖不影響公正裁判但未必能夠確保公正的情形。壹旦發現這些情況,可以請求審判長或者院長不再審理該案。

3.抵制關系案和人情案。由於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人情、關系成為最容易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之壹。因此,《基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說情,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4.公審。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審判是壹項基本的訴訟原則,也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法官應當公開、客觀地審理案件,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但是,法律規定審判不公開或者可以公開進行的除外。這不僅規定了公開,也對法官審判工作的客觀態度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的立場。《基本準則》第11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法官始終處於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袒任何壹方,更不用說壓制當事人。正因如此,《基本準則》第11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動作表達對判決結果的看法或態度;法官應當依法調解案件,註意言行謹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第五條規定,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意願,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其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6.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第10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不得以言行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法官應當充分註意因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居住地等可能產生的差異,確保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7.禁止單方接觸。《基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審判期間,法官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法官應當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實現訴訟權利平等的條件,其中之壹就是保證各方當事人有平等的機會向法官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意見及理由。如果法官單獨會見-方及其代理人,實際上會剝奪對方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不利於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基本準則》第12條規定,法官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措施和判決,應當依法說明理由,避免作出主觀片面的結論或者采取措施。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官作出主觀片面的結論或采取措施,讓當事人明明白白地勝訴,口頭說服。這種增強理論合理性的要求也被稱為:深度公開審判是贏得司法權威、建立司法公信的重要規範。

9.謹慎處理法官、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的關系。《基本準則》第14條規定,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查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判情況及相關信息;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辦案法官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介紹辦案法官。

10,正確處理與媒體的關系。大眾傳媒日益成為壹股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力量。正確處理司法與媒體的關系,已經成為維護司法公正應該考慮的壹個重要方面。因此,《基本準則》第15條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不當影響。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在公開場合或者新聞媒體發表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權威性的言論。如果認為生效判決或審判工作存在問題,可以向本院院長反映或向有關法院反映。

11,維護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為此,《基本準則》從以下三個方面明確要求法官獨立:

壹個是外部獨立。《基本準則》第2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司法獨立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法律規定以外的影響。審判獨立原則在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這壹規定強調法官在行使司法權時獨立於其他國家權力和司法系統以外的其他影響。

二是內部獨立。《基本準則》第13條規定,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並做到以下幾點:

(1)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不得對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建議和意見,但履行司法職責或者經過正當程序的除外;

(二)不得擅自過問、幹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三)禁止對第二審案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建議和意見。這壹規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統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幹擾和影響。

第三,法官內心獨立。《基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在司法活動中,法官應當獨立思考,獨立判斷,敢於堅持正確意見。這就要求法官要有獨立的意識,自覺地對案件做出判斷,排除各種不正當的影響,勇於堅持自己正確的觀點。

12,履行監管義務。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所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共同努力。在訴訟活動中,法官可能會發現其他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對此,《基本準則》第17條規定,法官認為其他法官可能或者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可能或者已經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機關舉報。

(2)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審判工作的主題。沒有效率,正義就無法真正實現。因此,《基本準則》把提高效率作為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本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勤奮敬業。法官的勤勉敬業是實現優質高效司法職責的基本條件。法官應當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勉工作,恪盡職守,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端正工作態度,遵守工作紀律,全面高效地履行司法職責。在日常工作中,我們也會聽到對壹些法官的批評,比如批評某人對工作不認真、不踏實、不負責、不敬業、不熱情。這些都是法官不夠勤奮和專業的表現。正因如此,《基本準則》第18條規定,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心全意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正常履行職責。

2、嚴格執行試用期的規定。三大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官審理案件應當遵循的審判界限。在審判時限內審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是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因此,《基本準則》第19條規定,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立案、審理並作出判決。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官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執行。

3.註重效率。法官除了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審理案件外,還應在工作的各個環節註重效率,杜絕拖延,節約時間。《基本準則》第20條規定,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理拖延和耽誤工作的情況,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做到:

(1)合理安排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

(2)對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承辦的案件給予同樣的認真關註,投入合理充分的時間;

(3)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註意節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註意與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打交道的有效性。此外,法官還應監督當事人在審判活動中遵守訴訟程序和各項時限,避免訴訟參與人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延誤。

(3)維護法官職業道德的清正廉潔,是指法官在物質利益和精神生活上保持純潔和廉潔,合理處理公職和私人利益的關系,正確對待外部不正當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職務和職位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本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接受當事人的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基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招待、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據此,法官應當拒絕接受訴訟當事人的任何利益,無論大小,無論是對法官的直接賄賂,還是其他沒有直接利益的方式。只有這樣,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潔。

2.不做生意。法官參與工商活動,不僅會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也違背了勤勉敬業的要求。而且他們由於涉及經濟關系,必然會與其他工商業者發生經濟往來,不僅會影響法官公正司法,還會導致公眾對法官廉潔形象產生合理懷疑。因此,《基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不信任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

3.不得憑借其地位、身份、聲譽謀取利益。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公職人員,法官的地位、身份和聲譽本身就是壹種影響力。但從職業道德的角度來看,法官的財富只能用於履行司法職責,而不能用於謀取私利。為此,《基本準則》第26條規定,法官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為了獲得特殊照顧而故意公開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名譽和影響力為自己、親屬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標準。目前我國法官的收入並不是很高。所以法官的日常消費應該和自己的收入基本壹致。壹旦生活奢侈,就容易引起公眾對其收入來源的合理懷疑,從而影響司法公正的形象。也許有些法官因為親屬收入較高而生活條件優越,但公眾並不壹定知道其親屬的情況,從而對其廉潔性產生不必要的懷疑。為此,《基本準則》第27條規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標準應與其職位和收入相符。此外,《基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財產。

5.不得提供法律服務。法官是法律糾紛的裁判者,必須保持中立的立場。因此,《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業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或者個人法律顧問;不得就未決案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提供咨詢或法律意見。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兼職或咨詢,無論有償還是無償,都是被禁止的。

6.約束家人。在很多情況下,家屬的行為對法官的廉潔性影響很大,甚至有少數法官親屬利用自己的地位、身份、名譽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基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法官必須向其家屬告知《法官行為準則》和《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並督促其家屬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四)遵守司法禮儀所謂司法禮儀,是指司法活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參與司法活動的官員、旁聽人員)在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守的禮儀、禮儀等交往態度和行為方式。在所有職業中,尤其是涉及國家權力的職業,法官職業是最需要講究禮儀的職業之壹。司法禮儀不僅可以維護法庭活動的正常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可以保證司法的文明和權威;法官對職業禮儀的尊重主要包括兩部分:

1.尊重和禮貌對待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這方面的要求類似於普通人之間的禮儀要求,但法官還必須遵守其他規範,以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基本準則》第32條規定,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訴訟其他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並做到:

(1)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除為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秩序所必需外,在庭審過程中,不得隨意打斷或制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

(二)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詞語,不得對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公正的勸誡或者使用不當的詞語。

2.遵守法庭的規則。法庭規則是所有進入法庭的人都應該遵守的規則和規範。它們是保證法庭秩序所必需的,它們的許多內容都屬於司法禮儀的範疇。第三十三條(基本準則)規定,法官開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並監督法庭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的嚴肅性,做到以下幾點:

(1)按照有關規定穿著法官袍或制服、佩戴證章,並保持整潔;

(2)按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出入;

(3)專心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情。

(五)加強自身修養當加強自身修養是法官的壹項職業道德義務時,這壹義務中應包含的修養是指那些直接或間接關系到法官職業形象、權威和司法公正的個人素質,而不是普通公民應具備的素質。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從加強自身修養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官應具備以下三種素質:

第壹,良好的治理質量。政治素質決定了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立場和態度,體現了誰執政誰服務的政治傾向。因此,在我國,無論是公務員還是法官,都需要有壹個良好的政治膠囊。

第二,良好的職業素質和職業素質要求直接影響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質量和國家司法權作用的正常發揮。法官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公職人員,必須具備符合其職業要求的職業素質。

法官應當具備廣泛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所有能夠幫助法官有效、正確地實現其司法職責的知識和能力都是必備的素質,主要包括:

(1)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

(2)法律意識強;

(3)豐富的法律知識;

(4)專業技能過硬;

(5)充分了解社會現實。

第三,良好的道德品質。這裏所說的道德素質,並不是特指法官的職業道德,而是法官作為壹個普通人應該具備的個人素質和道德品質。法官作為社會的壹員,除了自身的職業行為樹立了法官職業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處理社會關系、個人事務的過程中,還以自己的是非善惡標準體現法官的素質,從而影響法官職業的公信力和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壹個法官應該具備多方面的道德品質,用現代語言表達,就是愛國奉獻、誠實善良、正直無私、團結互助、愛崗敬業、開拓進取、嫉惡如仇、廉潔奉公等等。

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法官在加強自身修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法官應當加強修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法官應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法官應當具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具有懲惡揚善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並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3.法官有權利也有義務接受教育培訓,樹立良好的學風,精研法理學,學習新知識,提高辦理庭審、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司法技能。,並具備審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專業能力。

4.在日常生活中,法官應當嚴於律己,品行端正,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行,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範。

(六)約束職外活動作為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要求法官不得參與不適當的職外活動,在參與適當的職外活動時應盡量避免該行為與司法職責的沖突,以維護法官的職業形象和司法尊嚴,增加社會對司法的信任。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本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官在從事本職崗位以外的各種活動時,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2.法官必須杜絕違背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3.法官在外出社交場合、結交朋友,以及處理與當事人、律師、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的接觸和交往時,應當謹慎,以免給公眾留下不公正或不誠實的印象,避免履行職責時可能出現的麻煩和尷尬。

4.法官可以參加有助於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這些活動要以符合法律、不幹擾司法公正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司法工作為前提。法官不得加入帶有邪教性質的組織;不得參加營利性組織或者可能利用法官影響力牟利的組織。

5.法官在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謹慎,不得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發表不當言論,避免因言辭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法官不得在職務外活動中披露或者使用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審判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非公開信息。

6.法官退休後應繼續保持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 上一篇:Tik Tok的命名技巧
  • 下一篇:法律短篇小說及其啟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