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建的主要類型及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存在很多不規範的操作,聯合建設的類型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效力。現將幾種常見的聯營合同類型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壹、雙方* * *共同提供建設用地,* * *共同出資,* * *共同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 *共同負責建設。房屋竣工後,雙方按合同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已竣工房屋的產權。在這類合同中,由於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的,根據建設部《關於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規定》,其中涉及幾個政策問題,從這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要當事人是* * *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利益,* * *為同壹事業承擔風險。這種住房共建行為本質上是壹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類似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合建造合同應當認定為聯合建造房屋合同。
二是壹方提供建設用地,另壹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和聯合建設的審批手續,* * *雙方負責建設。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這種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是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三是壹方以自己的名義提供建設用地並取得建房審批手續,另壹方出資並負責建設。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已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住房聯建比較常見,主要是有地沒錢的人和有錢沒地的人之間。
在這種合同中,另壹方以投資的形式參與壹方的房地產開發,因為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築審批手續由壹方收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本質上屬於不動產轉讓,房屋產權應首先由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壹方享有。只有壹方辦理了房屋權利登記後,才能按照合同約定將產權轉移給另壹方。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當壹方將房屋產權轉讓給另壹方時,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這種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還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壹方提供土地和資金進行建設,以自己的名義取得建築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對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壹定的資金。房屋建成後,壹方根據合同約定給予另壹方特定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合施工方法也很常見。當土地使用權不足時,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往往采取這種方式吸引另壹家企業參與“* * *同步開發”。由於參與建設的投資方獲得特定房屋的產權或高額回報是在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的前提下,且未辦理聯合建設審批手續,不具備建築開發資質,未實際從事建築和房地產開發活動,這種形式的參與建設本質上屬於非法融資行為。這種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若幹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證條款”,本應認定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變更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征,根據合同內容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僅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建成後用於市場銷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築物,自建、參與建設、委托建設和自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的範圍。
商品房是指開發商開發建設的用於出售的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可以自主定價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