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合同法,實體法,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壹、國際商事仲裁法適用的復雜性
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相對簡單,即根據法院地的沖突規範確定適用的實體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程序法、沖突法和實體法,這就導致了其適用的復雜性。壹個國際商事仲裁案件通常面臨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仲裁程序和仲裁實體法的適用。
在仲裁案件的審理中,適用的法律可以是同壹國家的法律,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法律,而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規定也非常分散,這使得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比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更加復雜多變。
二、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中實體法適用的主要區別
從法律角度看,訴訟與仲裁在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或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其中法律適用的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準據法的法律載體不同。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準據法由各國國際私法規定,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準據法通常由仲裁法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
2.確定適用法律的法律原則不同。
各國確定訴訟準據法的原則基本壹致,通常以意思自治為主,最密切聯系為輔。然而,實體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極其復雜。主要情況包括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或法律沖突規範確定準據法、適用國內實體法、適用國際法和其他非國內法規則。
此外,本文重點分析了非法律標準的應用。在壹些具體案件中,非法律標準將被作為仲裁的依據,這也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制度的本質屬性。
(1)合同條款
在壹些合同糾紛中,仲裁庭不考慮糾紛適用的實體法,而是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具體條款對糾紛進行裁判。壹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以及壹些國家的仲裁立法都有類似的規定。
(2)公平和善意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認為適用法律規則可能導致不公正時,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這種仲裁方式也為許多國際公約、國內立法和國際常設仲裁規則所承認。
3.意思自治原則的不同適用。
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都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確定實體法的基本標準,但適用該原則的範圍和根據該原則選擇的法律是不同的。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意思自治原則僅適用於合同債務領域,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的法律通常是特定的國內法。但是,在國際商事仲裁這種更為自主的解決糾紛的方法中,意思自治原則有著更為廣闊的適用空間,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也遠遠超出了實體法和沖突法的範圍。這種選擇並不局限於特定的國內法體系,還可以擴展到非國內法體系。即使如前所述,也有可能適用合同條款、公平善意原則等非法律標準。
3.論合同法第126條第二款是否必須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
在了解國際商事仲裁法適用的復雜性及其與國際民事訴訟法的區別的基礎上,繼續討論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二款是否必須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該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國法律。有學者認為該條款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理由是該條款是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基於以上論述,筆者認為該條款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必須強制適用,但國際商事仲裁是否也必須適用的問題值得下文討論。
1.該條款是否壹定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
主張該條款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主要依據是,它屬於中國的強制性法律。但是,筆者認為仲裁中是否必須適用強制性規則還不確定。眾所周知,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管轄權來源不同。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非法律,仲裁員主要負責當事人和國際商事交易而非任何國家的國內法。因此,這壹規定不壹定適用於商事仲裁。而且,出於公平合理的考慮,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有很多仲裁庭繞過強制性規則,適用更合理的法律規則的先例。
2.該條款的適用違背了當代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商事仲裁的國際化,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對三類合同強制適用中國法律也違背了當代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發展趨勢。
在實踐中,人們已經普遍認識到,國際商事仲裁中實體法的適用不受仲裁地法律的限制,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的初衷是不受太多的法律約束。然而,實體法的適用直接決定了當事人在解決三類合同糾紛的各個方面的命運。如果說國際商事仲裁中實體法的適用與國際民事訴訟中實體法的適用沒有區別,那麽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這裏並不明顯。因此,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強制適用《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不符合仲裁制度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本意。
參考資料:
[1]朱《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法律出版社4月出版1999。
[2]韓健《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0年。
[3]高菲,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仲裁與法律通訊,2月1998,第27頁。
[4]趙秀文《國際商事仲裁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
[5]杜新禮《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仲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