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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哪些認識錯誤,刑法中有哪幾種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及相關事實的誤解。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有兩種: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誤解是指行為人誤解了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它表現在三種情況下:

1.“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是犯罪。比如,A購買了未經許可使用珍貴樹木制作的家具,沒有意識到這壹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購加工珍貴樹木及其制品罪。人們普遍認為,不懂法律不是壹個可以接受的借口。因此,原則上不排除“假設非罪”的責任,但可以酌情減輕責任,因為在假設無罪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知所措,主觀惡性較小。

2.《想象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中沒有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犯罪。比如復制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不構成犯罪,但他錯誤地認為是犯罪。因為判斷行為性質的依據是法律,而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所以行為人的“假想犯罪”並不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不構成犯罪。這種誤解對行為的本質沒有影響。

3.犯罪者誤解了指控和罪行的嚴重性。比如小偷剪斷使用中的電線,小偷以為是盜竊,實際上是依法破壞電力設備罪;壹個人以為這個罪沒有死刑,實際上他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這種對法律的誤解與行為人的違法性(或危害性)認識無關,所以不影響犯罪的大小,也不影響定罪量刑。

事實上,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相關的事實有不正確的認識。壹般來說,當行為人對事實有錯誤認識時,采用“法律符合”理論認定其有罪。根據“法律符合論”,如果行為人預期事實與實際事實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並不能阻止行為人對錯誤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責任。另壹方面,如果法律性質不同,則防止行為人對錯誤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責任。這裏說的法律性質相同,是指同壹犯罪範圍內的情形;法律性質不同是指犯罪構成不同的情況。比如A以為B的包裏全是現金,偷了B的包,結果發現裏面沒有現金,但是有很多其他的財物。因為這種錯誤並沒有超出盜竊他人財物的範圍,所以並不影響甲方承擔盜竊被盜包內財物的責任。相反,A以為B的包裏裝滿了現金,偷了B的包。原來裏面沒有現金,卻有5個威力巨大的塑料炸彈。因為這種錯誤超出了盜竊罪的範疇,涉及到盜竊爆炸物罪。因此,阻攔者A應對其錯誤違反另壹構成要件(盜竊爆炸物罪)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

1.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實際客體在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比如A偷了B的包,回家後打開發現裏面有壹把手槍。a通常只是故意盜竊普通財物,實際上卻有偷槍的結果。因為槍支屬於刑法第127條盜竊罪的客體;財物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客體;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現了不同的對象:公共安全和財產權利,所以A中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對象的錯誤,而是對象的錯誤。客體錯誤防止行為人對錯誤事實承擔故意責任。a只承擔盜竊罪限度內的責任,對誤盜槍支的事實不承擔故意責任。a只能定盜竊罪。但如果A持有槍支,則可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2.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相同(屬於同壹構成要件)。例如,A試圖殺死B,但由於把C誤認為B而殺死了C..a預期侵權的客體是B;實際侵害的對象是C,由於B和C都是人,屬於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的對象,所以無論A殺死C還是B,都是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不超出故意殺人的對象範圍,不改變犯罪對象的性質。因此,A仍構成故意殺人罪。可見,根據法律符合論,對象錯誤對行為性質沒有影響。比如甲、乙等人晚上在某小區鬧事,被小區保安追打。a逃跑時感覺有保安在後面追。a拔出劍,轉身刺向身後的身影。結果他捅了緊跟其後的搭檔B。法院判決A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某壹行為認定為既遂,是指認定A對其伴侶B的死亡結果是故意的)

在適用法律符合論認定這壹錯誤之際,A對B死亡結果的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無關緊要。

如果行為人預見到侵權客體在法律性質上與實際侵權客體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行為人只對同壹部分承擔故意責任,對不同部分不承擔故意責任。

3.手段錯誤是指行為人濫用犯罪手段。比如A想用毒藥殺死張三,卻因為認錯而誤服了壹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未遂)。這種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性質。因為這種錯誤並沒有造成什麽意想不到的犯罪結果,所以主觀上不是問題。成為問題的是客觀方面。這種客觀上的“不可能”是否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4.行為偏差又稱目標打擊誤差、打擊誤差,是指行為人預期打擊目標與實際打擊目標之間的不壹致。甲要殺張三,朝張三開槍卻打中了張三身邊的李四。從現象上看,這也是物體誤差,但不是因為識別誤差,而是行為本身的誤差(拍攝不準)。這是客觀的行為錯誤而不是主觀的認識錯誤。壹般來說,解決行為錯誤也采用法律符合論,即適用對象認定錯誤的認定方法。如果預期攻擊目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與實際攻擊目標壹致(由於行為偏差),不妨礙行為人對意外攻擊的目標承擔故意責任;如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壹致,就阻止妳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責任。

5.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的誤解。(1)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卻誤以為沒有;(2)行為實際上沒有產生預期結果,但被錯誤地認為產生了預期結果;(3)明知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解了結果的原因。這三種情況的錯誤對內疚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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