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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在哪裏?

今天下午,我有機會和壹些法官討論法官的榮譽感。這是我關註很久的壹個問題。我每年都要給在職法學碩士上課,因為這些學生大多是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我每次都要問他們:妳們對法官、檢察官這個職業有什麽體驗和感受?有沒有壹些榮譽感和自豪感?每當他們聽到我的問題,壹般都會笑著告訴我,怎麽會有榮譽感?妳怎麽從來沒有任何感覺?或許是現實司法制度的無奈讓他們無法感受,又或許是沈重的辦案生活讓他們似乎失去了職業榮譽的體驗。他們似乎都成了壹個個辦案的機器,沒有心情停下來考慮這個職業的社會地位和職業榮譽。我在下午的發言中提到,法官是正義的最後守護神,是世俗正義的最終審判者。法官應該能夠像宗教中的神職人員壹樣贏得公眾的認可、信任和敬畏,否則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就無法體現。周大偉先生在《法治的細節》這本書裏說,每當美國法官穿著黑袍出現在法庭上,當事人都會認為他是上帝派來的天使,頓時感到壹種敬畏感!這是因為在美國,法官是司法的終極守護神,不像在中國,黨委是司法的終極守護神,似乎黨委就代表了法律的正義。但要知道,黨委往往被壹個書記或其他領導操縱,最終會變成個人獨斷專行。眾所周知,英美法系的法官傾向於隱居,壹般不會在酒店、娛樂場所等場所露臉。法官唯壹能去和喜歡去的地方就是大學的法學院。如果法官去法學院教書,並不會引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無端質疑。相反,公眾會認為壹個法官去法學院教書可以陶冶在校學生的法律人格,有助於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這樣,公眾就會對法官保持壹種神秘感,就像對上帝保持壹種神秘感壹樣,進而產生壹種深深的敬畏感,從而進壹步增強法官對自己職業的榮譽感。換句話說,法官需要與公眾保持壹定的距離,但不能太近,這樣才能保證裁判的公正性。但在當今中國,經常強調法官要走群眾路線,要融入群眾。尤其是強調調解的時候,法官需要和雙方有更多的接觸。這樣的接觸會不會導致當事人對法官的不信任?這種接觸是不是消除了法官和委托人之間的距離感,進而不能讓他們內心產生壹種尊重和敬畏?事實上,法官職業的榮譽感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法官自身對職業的認同感,法官首先要意識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義的法官,要保持對法律的敬畏,要有自尊心;另壹方面,來自於公眾對法官的信任感和尊重。公眾,包括當事人和律師,都應該始終保持對法官應有的信任和尊重。如果沒有應有的信任和尊重,那麽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就無法體現。要實現上述目標,唯壹可行的辦法就是推進政治體制特別是司法體制的改革,讓法官成為國家法官,而不是地方法官。法官代表的是國家法律,而不是地方黨委政府的利益。法官是在國家層面任命的,而不是從地方人大或黨委任命的。這需要司法機構的真正獨立,整個法院系統從國家行政系統中分離出來,以及財政和人事方面。目前法院工作人員眾多,但真正在壹線辦案的法官不到壹半。很多法官成為領導(院長、院長)後,不辦案,卻能指揮別人辦案,造成司法實踐中“參與審判的人不能決定,決定的人不參與審判”的怪現象。中國法院的功能早已異化。法院不是純粹的裁決社會糾紛和實現司法公正的機構,而是成為能夠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維護穩定,承擔統治者的統治職能和應對各種社會任務的國家機構。這對法院來說確實是壹個無法承受的負擔,它不適當地增加了法院的負擔,削弱或分散了法院實現正義的職能。我壹直認為,法院的唯壹職能是裁判糾紛,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交往的主流價值。在這方面,法院內的許多機構應該取消,這些機構應該騰出給處理案件的法官。只要每壹個法官都能辦好每壹個案件,在每壹個案件中實現司法公正,就能為社會交往樹立公正的價值取向,贏得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認同。就法官而言,要讓法官感受到職業榮譽感,不僅要提高法官的待遇,包括薪酬水平。比如臺灣省法官的工資水平已經達到島內政府副部級的水平,還包括法官職業的任期。除非有故意犯罪,或者故意枉法、枉法,否則不能隨意罷免法官。同時,維護他們公平、公開、公正的晉升渠道,他們的晉升不是由壹個領導決定,而是由資深普通評委組成的晉升委員會決定。為了提升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必須實現完全的司法獨立,讓法官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良知對案件做出獨立的判斷。他們在裁判案件時具有“獨立思考、自由意誌”的人格精神。只有讓法官擁有獨立的人格,而不是壹個沒有獨立人格,任人擺布的工具,才能讓他們發自內心地對自己的職業產生自豪感和自尊心。當然,法官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法官可以不受監督,任意行事。法官的獨立只是意味著法官只對法律和良心負責,每個法官也要對自己的判決負責,同時必須接受當事人、律師、上級法院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目前,由於我國還沒有實現法院獨立,更談不上法官獨立,法官無法對很多案件進行獨立裁判。這種獨立判斷的缺失會影響他們對自己職業價值的認同和向往,使他們認為自己只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的工具,而不是正義事業的法官和捍衛者。既然只是工具,當然就沒有什麽尊嚴可言了。目前,中國的社會傳播已經進入了壹個惡性循環系統。法官和人民,法官和律師不互相尊重和信任。法官不尊重律師,律師不尊重法官,當事人不信任法官,法官不信任當事人。再加上個別法官的司法腐敗,加劇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這個社交系統壹直處於無序狀態。要改變這種混亂的局面,唯壹可行的辦法就是重新洗牌,重塑整個司法體系,依據司法規律重建中國的司法體系,從而保證整個社會傳播尤其是法律傳播進入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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