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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解讀: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設置入海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是關於違反入海排汙口設置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該條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中新增加的條款。

1.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入海排汙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款規定,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沿海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汙口。違者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未經批準設置入海排汙口的。入海排汙口是汙染海洋環境的主要渠道之壹,其設置應科學合理,以達到既排放汙染物又不汙染海洋環境的雙重目的。凡設置入海排汙口的,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並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設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控制設置,是防止排汙口汙染海洋環境的必要手段。否則屬於違法設置入海排汙口,將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新建排汙口。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和沿海風景名勝區都是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區域為海洋自然保護區: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受到破壞但經過保護可以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2.海洋生物物種豐度高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自然集中分布的區域;3.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河口、海灣;4.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的區域;5.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海洋自然保護區是非常特殊的區域。壹旦被汙染,後果不堪設想。如果某些物種可能滅絕,具有重大科學和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可能遭到破壞。因此,該地區不得新建排汙口。重要漁業水域漁業資源豐富,沿海風景名勝區為重要旅遊區,不得新建排汙口。

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後果大小等實際情況,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壹)責令關閉。所謂責令關閉,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為人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入海排汙口,或者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入海排汙口,然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設置入海排汙口的單位關閉其排汙口。在實際工作中,未經批準僅設置排汙口,且排汙口的設置符合其他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時關閉排汙口,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並接受相應處罰後,可以繼續使用。

(二)罰款,即在責令關閉的同時處以罰款。根據該條規定,這種罰款是壹種合並的行政處罰措施,即不能單獨使用該條,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責令其停業並給予罰款。該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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