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設部門了解到,今後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應按規定從道路紅線內騰退。
根據要求,今後城市快速路沿線各類建築至少後退20米;城市主次幹道沿線的各類建築,退讓距離至少為15m;
沿城市支路的各類建築,退讓距離至少為10米;城鎮主要道路沿線的各類建築,退讓距離至少為8米;城鎮壹般道路沿線的各類建築,退讓距離至少為5米;對於道路交叉口的建築物,退讓距離還應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視距的要求。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在8.0.5.8有明文規定。因為是表格,我這裏不能復制給妳。對於城市道路和居住區以外的建築,國家沒有統壹要求,各城市根據自己的規劃管理要求,單獨規定。
以北京為例,需要根據建築類型、高度、是否有朝向道路的出入口、道路的寬度等綜合確定建築需要給道路紅線讓路多少米。如果妳是設計師,在辦理規劃條件的時候可以問規劃局,這是規劃控制要求之壹。
2016年6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部分修訂條文,自2016年8月28日起施行。請通過鏈接查看修改內容。
1?通則
1.0.1?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居住區按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社區和小組。各級標準控制的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3a?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可以采用多種類型,如居住區-社區-組團、居住區-組團、社區-組團、獨立組團等。
1.0.4居住區的分配和建設必須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設施總面積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靈活安排使用。
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1.0.5.2?符合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自然、社會經濟、氣候、民族、風俗、傳統風貌等地方特色和規劃用地周邊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具有保留價值的河湖、地形、植被、道路、建築物、構築物,將地基納入規劃;
1.0.5.4適應居民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設施、管理等要求,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觀的居住環境;
1.0.5.5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建築群體和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為商業化運作、社會化管理、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效益;
1.0.6?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2.術語和代碼
2.0.1城市居住區
壹般稱為居住區,壹般指不同人口規模的居住區,特別指城市主幹道或自然邊界。
圍合,並與人口規模(30000-50000)相對應,配有壹套較為齊全,能滿足需要的區域。
居民物質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住宅和生活居住區。
住宅區
壹般來說,居住區是指城市道路或自然邊界所圍成的區域,人口規模(7000-15000)。
與之相對應的是配套壹套公共服務設施,滿足本地區居民基本的物質文化需求。
和解。
住宅群
壹般稱為群,壹般以小河、小路為界,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1000-3000人)。它配備有
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和生活安置。
2.0.4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公共建設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5居住用地(R01)
住宅建築的地下室及其周圍合理距離內的土地(包括宅間綠地、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壹般來說,公建用地是指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劃撥建設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種設施用地。
應包括建築面積及其附屬庭院、綠地和停車場。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居住區道路、組團道路和居住汽車非公共停車位。
2.0.8居住區(等級)道路
通常用來劃分社區的道路。在大城市,通常與城市支路在同壹水平線上。
2.0.9小區(等級)道路
壹般用來劃分群體的道路。
2.0.10集群(等級)道路
連接居住區道路和房屋之間道路的道路。
2.0.11房屋間道路
連接住宅建築之間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日照要求,適宜布置娛樂設施,供居民享受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
公園、小公園、群體綠地和其他大型帶狀綠地等。
2.0.13配套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居住規模相適應而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他土地(戊)
規劃範圍內除居住用地以外的各類用地應包括不直接分配給本區域居民的道路用地及其他用地。
單位用地、預留自然村或非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的公共建築是相對集中的居住中心、社區中心和群體中心。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道路)的規劃控制線。
2.0.17施工管線
壹般稱為建築控制線,是建築地下室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築草圖
既有功能要求,又有裝飾、修飾、美化功能,從屬於壹定建築空間環境的小型建築,
娛樂設施和指示標誌等。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建築總面積占住宅地下室總面積(層)的比例。
2.0.21高層住宅建築比例(10層以上)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占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占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人口總密度
每公頃居住用地規劃人口(人/hm2)。
凈人口密度
每公頃居住用地規劃人口(人/hm2)。
2.0.25住宅建築密度(總量)
每公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築數量(套/hm2)。
2.0.26居住建築密度(凈)
每公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築數量(套/hm2)。
2.0.27居住區總密度
每公頃居住用地的居住建築面積(m2/hm2)。
2.0.28居住建築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的住宅建築面積(萬平方米/公頃)
2.0.29建築面積總密度
又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用地或居住區各類建築物的建築面積(m2/hm2)。
總建築面積(萬平方米)與居住用地(萬平方米)之比。
2.0.30居住建築凈密度
住宅建築地下室總面積占住宅用地面積的比例(%)。
2.0.31建築密度
居住用地中,各類建築的地下室總面積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綠地率
居住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面積之和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住宅附近綠地、屬於公共服務設施的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
土地),包括滿足當地植樹覆土要求並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綠色屋頂。
用地,不應包括屋頂、陽臺人工綠地。
2.0.32a停車費率
指居住區居民停車數與戶數之比(%)。
2.0.32b地面停車費率
地面停車數量與戶數之比(%)。
拆建比
被拆除的原建築總面積與新建建築總面積之比。
3?土地使用和建築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和其他用地。各種土地類型和項目的名稱可采用本規範第2章中規定的代碼標記。
3.0.2居住用地的構成中,各用地的面積和比例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居住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用地平衡的土地應為構成居住用地的四塊土地,其他土地不參與平衡;
3.0.2.2 ?居住區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0.2.
參考資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