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取款是交易。
當客戶在銀行開戶並將第壹筆錢存入錢起時,雙方簽訂儲蓄合同。此後的每壹筆取款或存款都是雙方的壹次交易,就是改變原來的合同,簽訂新的合同,立即兌現合同。比如取款交易成功,銀行會當場將取款款支付給客戶。
第二,現代銀行業務由計算機控制,計算機成為代表銀行的交易主體。
與傳統的銀行概念完全不同,現代銀行是由計算機控制的。壹個現代化的銀行,在壹個省裏以電腦為核心。該行在全省設立的業務窗口(電腦)和ATM機都與這臺電腦聯網。
銀行的電腦主機叫後臺,運行程序是銀行的綜合業務系統軟件,包括存款程序和取款程序,體現了銀行的意誌。後臺的功能是通過運行程序來處理所有的銀行業務。
業務窗口(電腦)和自動取款機壹樣,叫前臺。前臺的作用是為後臺銀行業務收集信息,執行後臺的指令,所以前臺運行的程序與後臺不同。
銀行業務,無論是在自動取款機上辦理,還是在業務窗口由櫃員辦理,性質都是完全壹樣的。櫃員和ATM機采集銀行信息並輸入電腦,通過網絡傳輸到後臺。是實際辦理銀行業務的後臺。櫃員和ATM機在收到後臺的指令後,才會接收客戶的存款,支付客戶的取款。銀行業務窗口的櫃員完全受制於後臺,相當於壹個無腦的銀行櫃員。
客戶去銀行存取款,代表銀行參與交易過程的是後臺和前臺的電腦組合。在交易過程中,計算機代表銀行,成為交易的主體,負責處置銀行資金,控制銀行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受到有關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的認可和規範。這是傳統銀行理念的客觀事實。
三、ATM上取款行為三步曲的意義。
從ATM機取錢其實分三步。壹種是插卡輸入密碼,輸入“金額串”(見註1),發出取款請求(要約);第二,銀行後臺收到ATM的信息後,核對密碼和賬戶余額。當取款請求小於賬戶余額時,運行取款程序,從余額中扣除取款金額,並向ATM發送指令同意支付();第三,ATM收到後臺審批支付指令後,執行支付,吐出現金,顯示“交易成功”(支付取款,履行合同)。
客戶在上面第壹步輸入“金額串”後,ATM會將“金額串”轉換成整數數據,用整數除以100計算商值,判斷商值是否為整數。如果不是整數,則不符合提現要求。如果是整數,ATM程序會將商值保存在計算機中,作為下壹步的點鈔操作次數(。
四。徐婷案件的所有事實和原因
事實上,廣州市商業銀行提供了徐婷的賬戶流水清單、完整的流水記錄數據以及涉案自動櫃員機的賬戶取款交易明細,已經清楚地表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實,但問題不易正確理解。
客戶的賬戶流水單是後臺記錄的,是後臺運行取款和存款手續後形成的記錄。內容是客戶與銀行的交易明細,與存折上打印的內容壹致,體現雙方意思相同。
自動櫃員機完整的運行記錄數據由自動櫃員機記錄,其中包含了自動櫃員機工作的詳細情況,包括為客戶提供查詢、支付和取款等。
徐婷賬戶運行列表中的171取款交易記錄與ATM完整運行記錄數據中的171收付記錄壹壹對應。當銀行從徐婷的賬戶中扣除提款金額時,它需要向徐婷支付壹筆提款。
徐婷第壹次輸入“1000”時,如果ATM操作程序沒有缺陷,則向後臺提交請求取款金額1000。後臺處理提現交易前,會與徐婷的賬戶余額176.97進行比對,請求提現金額大於賬戶余額數字,不符合提現交易條件。並向ATM發送不同意支付的指令。當ATM收到後臺的指令時,不會啟動ATM的機械傳動部分的支付和取款功能,只在屏幕上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
在徐婷的案例中,由於自動櫃員機的程序升級,新版本的程序將原來的表達式替換為國際通用的以千為單位的金額字符串,即“1,000”,而不是“1000”。因此,需要相應調整ATM操作程序中的相關指令。但是程序員漏了壹個沒有調整的程序指令,有缺陷。該指令的功能是將徐婷輸入的金額字符串轉換成整數,並提交給後臺。不調整的後果是,當程序將金額字符串轉換成整數時,遇到千分之壹會自動截斷,四位數字會轉換成整數提交給後臺,比如“1,000”會轉換成整數1,“2,000”會轉換成整數2。
徐婷第壹次輸入“1000”時,由於程序存在缺陷,櫃員機向後臺提交了徐婷取款請求的金額,沒有按照徐婷實際輸入的金額串對應的整數1000提交,而是提交了整數1。後臺收到提交的整數1後,該筆1的取款請求金額小於徐婷賬戶余額176.97,符合取款交易條件。後臺自動運行取款程序,從賬戶余額中扣除1,並向ATM發出同意支付的指令。
ATM收到後臺發回的同意支付指令後,該指令啟動ATM的機械傳動部分,具有支付和取款功能,但ATM的具體支付金額不是由該同意支付指令決定的,而是由客戶輸入的金額串決定的(如前所述)。
作為被動的執行者,ATM的決策機制具有雙重屬性。壹方面,是否支付由後臺同意支付指令決定,體現了銀行的意誌。另壹方面,具體的支付金額由客戶輸入的金額字符串決定。如果程序上沒有瑕疵,並且是壹致的,那麽ATM機執行支付指令是沒有問題的。但壹旦出現前述程序漏洞,後臺的提現交易金額就會與前臺支付的金額不壹致。因為後臺運行的取款手續代表的是銀行的意誌,前臺只是被動的執行者,自然以後臺的記錄為準。後臺交易成功金額體現雙方意思壹致。
徐婷要求提取1,000元,銀行同意提取1元。取款交易1元是合法有效的交易,但ATM執行時,本應支付1,000元,而非1元,故存在支付錯誤,徐婷多收。類似情況發生171次,其中167次交易成功1元,4次交易成功2元。
綜上,徐婷的《賬戶流水清單》和自動取款機的《完整的運行記錄數據》證實了本案的全部事實:雙方取款交易次數為171次,合法有效的交易金額為175元。自動取款機按照銀行的意願進行了171的支付,共支付65438+。
在徐婷案件的所有事實浮出水面之後,很容易得出結論。事實上,當徐婷意外獲得第壹筆1,000元時,他很快發現自己從0元可互換銀行取走了65438+1,000元。徐婷的以下行為,主觀上和客觀上都屬於惡意交易,獲取不當利益。認為徐婷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完全是主觀臆斷的結果。
動詞 (verb的縮寫)徐婷事件的主要教訓
1,有罪推定的思維根深蒂固,無罪推定的理念還很遙遠。不用說,徐婷案將成為主觀指責的經典案例。
2.固執地認為銀行是人控制的,銀行資金的經手人只能是自然人。實際上,現代銀行業務是由計算機控制的,計算機代表銀行,成為交易主體,可以處置銀行資金。如果機器知道,就意味著銀行知道。現有刑法理論中的相關內容脫離實際,與客觀事實不符。
3.認為自動取款機的故障不能代表銀行的意誌。在這種情況下,當ATM機因故障發生支付錯誤時,在金額上不能代表銀行的真實意誌,但在決定是否支付或取錢的關鍵問題上,仍然代表了銀行的意誌。所以總體來說,ATM機在出現故障的情況下,還是代表了銀行的意誌。故障ATM機不能代表銀行意誌的觀點也不符合客觀事實。
4.認為徐婷在失敗情況下的取款行為是違背銀行意誌的盜竊行為。首先,與人腦的神經錯亂不同,ATM電腦絕不會違背自己的意誌,因為不可能在ATM電腦中預設違背自己意誌的程序。其次,徐婷輸入的幾個數字字符不可能是控制ATM機的程序指令,不可能控制ATM機進行違背銀行意誌的行為。因此認為徐婷的行為是違背銀行意誌的盜竊行為,純屬虛構,沒有事實依據。
總之,徐婷的盜竊理論違背了客觀事實,教訓深刻。
註:1:如果在ATM上輸入取款號碼,例如1000,計算機只能識別為由四個數字字符組成的“金額串”。要將這個金額字符串“1000”轉換成整數1000,需要在程序中使用壹個特殊的命令。金額字符串“1000”,以千為單位,為“1,000”。
後記:
1.在自動櫃員機程序員的幫助下,徐婷案例中自動櫃員機的故障可以在任何自動櫃員機上人工實現並反復演示。如果徐婷案例中的ATM具有存款功能,也可以反過來演示,即不演示取款,演示存款。演示的結果是,當客戶存入1,000元或2000元時,只有1元或2元實際存入客戶的銀行賬戶。如果徐婷不取錢,而是存入175000元,每次存入10000元或5000元,這樣壹來,實際存入徐婷銀行卡的錢只有175元,174825元被ATM機收進錢箱,成為銀行的現金盈余。如果徐婷當時沒有詢價,而是出於對銀行的信任而離開,徐婷的錢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少174825元,銀行會多拿同樣金額的錢。妳能說銀行在偷東西嗎?
第二,因為ATM和銀行業務窗口的櫃員(工作人員)在性質上是完全壹樣的,ATM上發生的事情也可能發生在櫃員身上。如果因為某種原因,客戶提取10000元,但後臺實際只扣1000元,櫃員支付給客戶10000元,這種情況和徐婷是壹樣的。如果客戶發現這個秘密後,和家人在同壹天不同時間多次取款,每次取款10000元,實際只扣10000元,櫃員實際支付10000元,每次多9000元,盜竊理論家還能說這種情況是盜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