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12章和第12條,包括慈善法總則、慈善組織、慈善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
1。關於慈善法的調整範圍慈善活動主要是指扶貧、濟困、救災中的慈善和善舉,是我國慈善事業的重點,也包括其他有益於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發展趨勢,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愛病、助殘、優撫、自然災害救助等領域,通過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以及促進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而開展的自願性公益活動。這壹定義為慈善事業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第三條)。
2。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科技、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成立時依法直接申請登記”的要求,對慈善組織作出如下規定:(1)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
壹是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即慈善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本法規定,以慈善活動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第8條)。二是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成立條件,包括以慈善活動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有必要的財產等。(第九條)。
三是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第十條)。(2)規範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
壹是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權責,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二是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不得利用其聯系損害慈善組織的利益、受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十四條)。
三是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額外捐贈(第十五條)。四是規定慈善組織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讓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中沒有規定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的主持下轉讓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十八條)。
(3)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義務。壹是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章程、決策、執行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募捐和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項目的開展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慈善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
二是根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況,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對象、內容和程序(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三,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的捐贈人、受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職務、住所等信息,不得公開(第七十六條)。
3。慈善募捐與慈善捐贈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財產的募集和使用,需要加以規範。
明確慈善捐贈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捐贈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捐贈,對公開捐贈主要進行規範。壹是在現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公開募捐的主體範圍,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經依法登記或者認可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民政部門應當出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允許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第二十三條)。
二是明確公開募捐的方式和要求。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舉辦慈善演出、慈善比賽、慈善晚會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應當進入其註冊地民政部門管轄的區域,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條)。
三是明確定向募集應當在發起人、董事會成員、會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進行,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集方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此外,還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向扶貧、濟困、救災等慈善活動捐贈財產,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逾期不交付財產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四十壹條)。4。
關於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屬於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出於慈善目的,將其財產依法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公益信托壹章主要做了以下規定:壹是明確了善意。
2.如何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籌集和使用不夠透明,少數組織傾向於商業化和盈利,以及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公眾關註的問題。
就意義而言:
對於受助者:幫助受助者渡過難關,感受溫暖,維護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享受經濟繁榮的成果。
對於慈善當事人:有利於增強其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引導和規範其慈善行為,依法行善,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調動人們參與慈善的積極性。
對社會:有利於形成熱心慈善、關愛他人的社會氛圍,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
3.慈善法常識中的* * *購買服務是什麽?
* * *購買服務是* * *提供公共服務的壹種新方式。
壹般來說,* * *購買服務是指* * *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托、邀請招標等方式,將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公共服務轉讓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完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多樣化、個性化需求。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逐漸將* * *購買公共* * *服務作為* * *改革實踐框架中的重要環節,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既滿足了公眾的需求,又提高了* * *的效率。
隨著服務型* * *建設的加快和公共財政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也開始大力推進* * *購買公共* * *服務工作。2013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 *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 * *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務,應當按照壹定的公式和程序,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
* * *購買服務與慈善事業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 * *壹些原本由* * *承擔的照顧老人、殘疾人等公共服務職能,可以委托給慈善組織,不僅可以提高服務的效率和精準性,還可以解決慈善組織發展資金不足等問題,促進慈善服務的規範化發展。
4.慈善法的憲法基礎是什麽?
根據憲法
作為我國首部慈善法,這部法律將於201年9月16日實施,開啟中國依法“善”的時代。
該法共分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對規範慈善組織的設立和運作、慈善財產的來源和使用、發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等作出了規定。
根據本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法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同時,《慈善法》突出了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公開募捐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公開壹次募捐情況,並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充分披露募捐情況。
5.如何理解慈善法的立法目的?
《慈善法》第1條開篇就明確,慈善法的立法宗旨是“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和其他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受發展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的慈善事業不斷獲得新生和發展。然而,與整個社會對慈善事業的需求以及伴隨國家經濟發展而不斷增長的潛力相比,慈善事業總體上已經落後了。壹方面,公眾對現代慈善的認知有限,慈善組織數量和規模有限,慈善資源動員能力較弱,支撐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仍面臨諸多障礙;另壹方面,全社會對慈善的關註度持續提升,公眾參與慈善的熱情持續高漲。國家需要充分利用慈善事業來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和文明進步。法定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需要社會力量和民間慈善機構的幫助和有機整合,而社會財富正在高速積累,越來越多的人能夠幫助他人,願意回饋社會。
這些都表明,有必要通過立法來構建壹個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監管環境,以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慈善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壹,弘揚慈善文化構成了慈善事業發展的思想道德基礎,也是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引領社會成員向善的有效舉措。《慈善法》第88條和91條是弘揚慈善文化、形成慈善氛圍應采取的具體規定。
第二,慈善事業的發展必須規範慈善活動。只有為慈善活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能避免魚龍混雜,防止不法之徒借慈善之名做違法之事,以健康的發展環境保護合法的慈善活動。因此,將慈善活動納入有序的法制化軌道是發展慈善事業的必由之路。
慈善法由12章***112組成,是對慈善活動及相關活動的全面規範。它既能有效保護合法的慈善活動,又能規範慈善領域的不端行為。三是要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切實解除這些參與者的後顧之憂。
在當代社會,慈善不僅是壹種道德的社會建設,也是社會分工發達背景下的壹項社會事業。它需要慈善組織的推動和捐助者、誌願者和受益者的廣泛參與。如果這些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慈善就會失去組織支持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撐,也會失去群眾基礎。
因此,慈善法必須為這些參與慈善事業的主體提供應有的法律保護。制定慈善法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進步,實現發展成果的* * *共享。
壹方面,慈善事業的發展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有益力量,也成為社會文明的重要方面;另壹方面,讓全體人民享受發展成果是現代社會的正當要求,也是文明進步的客觀標誌。慈善是所有人享受發展成果的重要途徑。
6.如何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籌集和使用不夠透明,少數組織傾向於商業化和盈利,以及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公眾關註的問題。
就意義而言:對受助者來說,幫助他們渡過難關,感受溫暖,維護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享受經濟繁榮的成果。對於慈善當事人:有利於增強其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引導和規範其慈善行為,依法行善,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素質,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調動人們的慈善熱情。有利於形成關愛他人的社會氛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
7.慈善法的憲法基礎是什麽?
根據憲法
作為我國首部慈善法,這部法律將於201年9月16日實施,開啟中國依法“善”的時代。
該法共分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對規範慈善組織的設立和運作、慈善財產的來源和使用、發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等作出了規定。
根據本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法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同時,《慈善法》突出並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公開募捐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公開壹次募捐情況,並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充分披露募捐情況。
8.《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主要內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壹)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給慈善財產造成損失的;(二)投資不能用於投資的財產;(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四)慈善活動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將募捐方案備案的;(七)泄露捐贈人、誌願者和受益人的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和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披露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情形,被依法處理後壹年內再次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民政部門吊銷其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9.慈善法是如何規定慈善活動的?
《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
包含以下要素:第壹,慈善活動是公益活動,這是慈善的本質屬性?法律強調,只有基於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的活動,才能符合慈善的本質和慈善的目的。其次,慈善活動要自願進行。
作為《慈善法》第四條規定的四項原則之壹,自願最早出現在該條,具體體現在該法第三十二條和第101條。最後,慈善活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這裏,不僅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慈善活動,任何人、任何組織以慈善為目的自願開展慈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與此相適應,這部法律將“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範圍內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和“慈善組織以外的組織可以在其能力範圍內開展慈善活動”納入補充規定,附於本法之後。
《慈善法》第三條也規定了慈善活動的具體範圍,包括:(1)扶貧濟困。這是目前國家鼓勵的慈善活動的重點,《慈善法》第84條為這類慈善活動明確了方向。
(二)扶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通過倡導這樣的活動,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3)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這是為了幫助那些遭受天災人禍的不幸者,以彌補* * *和市場的失敗。不僅是中國以往慈善實踐中特別美好的地方,也是全世界慈善界的實踐。
(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隨著我國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未來慈善事業將大規模擴展到這些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廣闊領域。
(五)汙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是中國慈善活動的新領域,也屬於公眾的利益。將其納入慈善法的調整範圍是壹大進步。
(六)依照本法開展的其他公益活動。事實上,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也是壹個開放的條款。可以理解為,不屬於上述五類的其他公益活動,可以納入慈善法律制度的調整範圍,為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慈善領域留下足夠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