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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

《人權與民權宣言》(法文:dé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 ' Homme et du Citoyen,縮寫為《人權宣言》,頒布於1789年8月26日)是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以美國《獨立宣言》為基礎,采納了18世紀的啟蒙理論和自然權利理論,宣告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作品和出版自由,明確了司法、行政和立法三權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所附的《人權宣言》被進壹步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是全體人民的幸福”,提出“主權屬於人民”,並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有權反抗和反抗。

《人權宣言》(節選)

(8月20日至26日,1789)

法國國民議會,1789 8月26日。

起草:埃馬紐埃爾·穆尼爾

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代表認為,忽視、遺忘或藐視人權是公共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壹原因,因此他們決定在壹份莊嚴的宣言中闡明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以便這份宣言能夠經常呈現給所有社會成員,使他們能夠不斷地想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可以隨時與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相比較,從而得到它們更多的尊重;以便將來公民基於簡單和無可爭議的原則的要求能夠確保憲法的維護和所有人的幸福。

因此,在上帝的庇護下,國民議會確認並宣布以下人權和公民權利:

第壹條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在使用公共* * *時才顯示出社會差異。

第二條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的自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來源主要在於人民。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來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得妨礙,不得強迫任何人從事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法津是公眾意誌的表達。該國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制定法律。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他們。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平等地擔任所有的官職。公職和職位除了德和才之外,不可能有別的區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指控、逮捕或拘留。任何提議、發布、執行或導致執行任意命令的人將受到懲罰;但是,被依法傳喚或者拘留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反抗構成犯罪。

第八條法律應當只規定確有必要和明顯不可缺少的處罰,除依照違法前已經制定和頒布並依法實施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在宣告任何人有罪之前,都應當假定他是無罪的。即使他認為必須逮捕,但各種拘留他人身不必要的殘忍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十條只要發表意見不擾亂法律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見而受到幹涉,即使是宗教意見。

第十壹條表達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所以,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要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

第12條保護人權需要武裝部隊;因此,這種權力是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而不是為了這種權力的受讓人的個人利益。

第十三為了維持武裝力量和行政開支,公共稅收變得必不可少;稅收應該根據所有公民的能力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均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確定征稅的必要性,自由承認和關註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對象、征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政府官員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權利得不到保障,三權分立得不到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財產,除非為法律承認的公共需要所明確需要,並在公平和事先補償的條件下。

(摘自《18世紀末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第48—50頁。)

《人權宣言》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綱領性文件。它是進步的,也是有限的。

1948 12 10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了《世界人權宣言》。在這壹歷史性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泛宣傳這壹宣言,“無論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如何,都應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這壹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前言

鑒於承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無視和蔑視人權已發展成為玷汙人類良知的野蠻暴行,以及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到來已被宣布為普通人的最高願望,

鑒於人類有必要受到法治的保護,以避免對暴政和壓迫的絕望反抗,

鑒於需要促進國家間友好關系的發展,

鑒於聯合國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了他們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在更大的自由中促進社會進步和提高生活水平,

鑒於會員國承諾與聯合國合作,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由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壹般了解對充分實現這壹誓言至關重要,

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壹《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 * *標準,以便每壹個人和社會機構將永遠記住這壹宣言,努力通過教導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和國際進步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得到會員國人民本身及其管轄領土人民的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守;

第壹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他們被賦予了理性和良知,應該以兄弟般的精神相待。

第二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

此外,不應因壹個人所屬國家或領土的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還是主權受到限制的任何其他情況。

文章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自由權和人身安全權。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被奴役;應禁止壹切形式的奴隸制和奴隸貿易。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第六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任何地方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人人有權獲得平等保護,免遭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

第八條

《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都有權通過合格的國家法院獲得有效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第十條

人人有權由壹個完全平等的獨立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確定對他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壹條

1.任何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未經公開審判並獲得辯護所需的壹切保障的情況下被依法證明有罪之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不得被判定犯有刑事罪。處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受攻擊。人人有權受到法律保護,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人人有權在各國境內自由遷徙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他自己的國家,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每個人都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在起訴真正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時,不得援引這項權利。

第十五條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國籍。

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國籍,也不得否認他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成年男女有權結婚和建立家庭,不受任何種族、國籍或宗教的限制。他們在婚姻中、婚姻存續期間和離婚時應享有平等權利。

只有在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會單位,應該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每個人都必須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和與他人的共同所有權。

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財產。

第十八條

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這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個人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每個人都有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以及通過任何媒體和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每個人都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強迫加入某壹團體。

第二十壹條

人人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國家治理。

人人有權享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國家公共服務。

人民的意誌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種意願應通過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來表達,選舉應以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為基礎,並通過無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作為社會的壹員,每個人都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實現其個人尊嚴和個性自由發展所必需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根據各國的組織和資源實現的。

第二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工作、自由選擇職業、公正和適當的工作條件以及免於失業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每個勞動者都有權獲得公正和適當的報酬,並有權確保他和他的家庭享有符合人民生活條件的社會保障,必要時輔以其他手段。

人人有權組織和加入工會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人人都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時間和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這是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在失業、疾病、殘疾、喪偶、衰老或其他不可控制的情況下,他們有權享受保障。

母親和兒童有權得到特殊照顧和援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有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該是免費的,至少在初級和基礎階段是免費的。初等教育應該是義務教育。應該普遍建立技術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該根據成績向所有人平等開放。

教育的目的是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國家、種族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理解、容忍和友誼,還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活動。

父母有優先權選擇他們的孩子應該接受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

人人有權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人人有權享受對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壹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每個人都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發展。

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每個人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確定這種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適當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滿足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需要。

在任何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反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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