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查和擴建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巡查人員發現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情況,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管道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隱患;消除外部事故隱患確有困難的,要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安全風險高的路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和監視;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用,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
第十九條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置時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壹)擅自開啟和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鉆孔、砸、拆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損壞或者塗改管線標誌;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邏道路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占用埋地、地面管線,在架空管線、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線、架空管線、管橋等固定設施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築物;
(七)其他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上方架設電力線和通信線。
第二十壹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的地理範圍內,管道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下列危及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無法處置的,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種植樹木、灌木、藤蔓、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至管道埋地部分的深根植物,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和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打谷場、建養殖場、建大棚、建畜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構)築物。
第二十二條管道單位發現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5米範圍內的周邊區域內,下列建(構)築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間距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壹)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建築;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過河中心線兩側各500米區域內,管道單位發現有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理的,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況下,為防洪和航道暢通進行的維護和疏浚作業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區域內,管道單位發現進行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置的,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定的地理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確需進行采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進行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七日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並與管道單位* *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和指導;
(1)穿越(穿越)管道施工;
(二)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運河,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圍100米的地理範圍內設置安全接地體和防雷接地體;
(3)爆破、地震勘探或工程開挖、工程鉆探、采礦等。應當在管道中心線兩側200米內和管道附屬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實施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制定了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計劃;
(二)已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人員接受過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教育和培訓;
(四)有保證安全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設施、永久性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附屬設施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挪作他用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同意,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設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管道內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和響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理,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轉產、停產和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並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