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第二條勞動者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1。勞動者主張勞動(人事)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提供領取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工作管理等相關證據(如工作證、服務證等);2.勞動者壹方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合同約定或者實際收到的工資的,應當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提供證據;3.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降低工資及其他報酬的,應當就用人單位降低工資及其他報酬的事實提供證據;4.勞動者壹方主張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壹方舉證;5.勞動者壹方主張加班費的,應當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6.勞動者主張業務提成的,應當證明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關於業務提成的約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和標準、提成的業務由勞動者完成等)。);勞動者壹方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款追回後支付業務提成的,業務款追回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7.勞動者壹方主張獎金、年終獎金或者年終雙薪的,應當證明雙方對獎金、年終獎金或者年終雙薪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金或者年終雙薪數額有約定的事實;8.勞動者壹方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當提供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果證明;9.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當就解除合同或者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事實提供證據;10.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當提供工傷事實、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時間、工傷住院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證明、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安裝康復器械證明及費用等證據;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當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是否存在晚育、難產、取得獨生子女證等情況提供證據;12.職工壹方請求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的,應當提供其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和實際參加工作的證據;
法律客觀性: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和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當事人未履行上述責任,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舉證責任的基本含義包括以下三層:第壹,當事人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二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加以證明,表明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第三,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正是舉證責任的存在,使當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了舉證的壓力,強烈地促使其積極舉證,以打破真假不明的狀態,從而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合法、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將舉證責任引入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階段,充分發揮其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壹)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能空口說白話,而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誰主張什麽就應該證明什麽,否則,提出的事實可能不被認可。“誰主張,誰舉證”,羅馬法中的壹項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壹項符合自然正義理念的古老經驗,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正在采用的壹項普遍的舉證責任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200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發生後,調解和仲裁作為非訴訟程序,首先應查明事實真相以及訴訟活動,區分雙方主張的事實真相,以進壹步解決勞動爭議,滿足或保護當事人的合理利益。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階段,當事人應當像參與訴訟活動壹樣,積極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勞動爭議雖有其特殊性,但仍屬於壹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糾紛。該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壹致,“誰主張,誰舉證”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壹般舉證責任。(2)雇主的特殊舉證責任是基於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公平原則要求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要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並對弱者給予壹定的保護。壹般情況下,原告首先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原告為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並利用這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當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時,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反駁所依據的事實。但也有例外,在壹些特殊的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案件事實的特殊性,在確定舉證順序時,法律免除原告首先陳述其主張的事實的責任,而確定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它以現代民法精神中的正義、公平原則為基礎,對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進行了補充、適應和修正。這是舉證責任分配中的壹個特例,主要基於以下考慮:(1)受害人對加害人控制的危險區域內的侵害事件難以知曉,難以舉證證明;(2)對於這種危險領域,犯罪人更容易知道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也更容易出示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3)讓加害人對其控制的危險區域內的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極大地防止損害事件的發生。這些特殊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的侵權訴訟;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對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因* * *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醫療行為引發的侵權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