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充分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文化站),是指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提供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文化站的日常工作,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的監督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進行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四條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國文化站建設規劃和標準,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文化站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無償劃撥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文化站建設給予重點支持。第六條文化站應設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於群眾參加活動的地區,壹般不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

文化站的選址、設計和功能布局須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第七條文化站的基本功能空間應當包括:多功能活動大廳、書刊閱覽室、培訓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基層點和管理用房,以及戶外活動場地、宣傳欄等配套設施。第八條文化站應當配備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圖書等文化資源,並有計劃地更新和充實。

文化站設施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和相關手續,並依法進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九條因鄉鎮建設規劃需要拆除文化站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重建。鄉鎮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征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功能與服務第十條文化站的主要功能是開展書報借閱、時事法制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的分發和流動服務、青少年體育健身和課外活動。第十壹條文化站以下列方式履行職能和提供服務:

(壹)舉辦各種展覽和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二)根據當地群眾的需要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建設。)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輔導和培養群眾文藝骨幹。

(三)協助縣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發放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確保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

(四)在縣圖書館的指導下,設立圖書室,開展面向群眾的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群眾提供書報借閱服務。

(五)建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 * *享受工程基礎服務點,開展數字化文化信息服務。

(六)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收集和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展示和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學習活動。

(七)協助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物宣傳和保護工作。

(八)受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協助管理和監督農村文化市場。發現重大問題或者事故時,應當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報告。第十二條文化站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和特點向社會開放,保證其設施用於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文化站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註意事項。第四章人員和經費第十三條文化站由專職人員管理,編制數額根據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所服務的鄉鎮人口規模確定。第十四條文化站站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相當於大專以上學歷的學位,熱愛文化事業,善於組織群眾開展文化活動,具備開展文化站工作的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任命或聘用,並事先征求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文化站實行職業資格制度,文化站從業人員必須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的相應考試和考核,取得職業資格或崗位培訓證書。

文化站從業人員可根據其學歷、工作年限、工作業績和業務水平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 上一篇:工作計劃總結下半年教學計劃
  • 下一篇:如何彰顯消費者安全保護權的價值?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