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人權價值觀
去年的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的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此,“人權”從壹個政治概念升級為壹個法律概念。什麽是人權?“人權是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以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為本質的”。[7]人權可分為個人人權、集體人權和國家人權,消費者權利是集體人權。20世紀以來,集體人權的興起成為壹種潮流,逐漸使抽象形式上的所謂自由和平等被拋棄,使實質上的自由和平等得以顯現。因此,人權這壹“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逐漸成為“真正的權利”,8並逐步得到有效保護。消費者權利也是如此,在提出的時候並沒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是作為壹種“應有的權利”而存在,但最終還是得到了法律的肯定。[9]法律人權是人在法律上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權、政治權和經濟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要是指人身權和財產權,體現為生命權、健康權、安全權、自由權和平等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人權”保護的範圍將日益豐富和擴大,消費者的權益也將被納入其中並得到有力的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權價值的理論基礎
我們說,旨在保護人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基礎,來源於消費者概念、消費者地位及其衍生的定義。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歷史演進與人權法律保護的歷史進程是同步的”。
1,從“消費者”及其地位的角度。界定消費者的概念應從立法目的考慮。首先,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法律應該向他們傾斜,這是消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其次,《消法》中確認的這些消費者權益,是由美國肯尼迪總統首先提出的。經過發展,現在已經形成了幾大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等等。我國《消法》采納了這些經驗,比如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等等,這些都是與個人相關的。第三,從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出發。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的每個人都是消費者。如果國家不對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人權的保護將形同虛設。因此,維護“經濟正義”,保障人權,必然成為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
2.從“權益”的定義來說。消費者權利不應該只是壹種權利,而是壹堆權利。根據權利的基礎,可以分為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根據其保護的法律基礎,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可以分為消費者法確認的權利和其他法律確認的權利。《消費者法》列舉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除了這些權利,消費者還享有其他法律(如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賦予的權利。),包括隱私、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言論自由。
3.消費者運動的歷史。消費者運動起源於美國。1891年,世界上第壹個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組織——紐約消費者協會在美國紐約成立。1936年,美國成立了消費者聯盟,並出版了自己的刊物《消費者月刊》,要求國家對消費者的生產和銷售進行適度幹預,對產品進行整潔的檢查,並向公民提供信息。60年代後,消費者運動受到政府的重視,並得到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持。由於消費者是“弱者”和“單壹個體”,消費者運動的目的是爭取人權,這必然為人權的價值提供理論基礎。
消費者人權價值的內容和實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圍繞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者利益這壹主題,為消費者規定了九項權利:這裏選取幾項權利進行討論。
1,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消費者的生存權、安全權、人格尊嚴權、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權。
(1)生存權。消費者應當有權為日常消費安全、公平地獲得基本的食物、衣服、住房、醫療和教育,這本質上是基於生存權的壹項基本人權。[13]消費者權利也是人權的內容之壹,它是以生命權為基礎的,因為消費者的壹切基本權利都是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為中心的。日本學者奧島孝康指出;經濟弱者的權利具有從生存出發的權利性質。即使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也明顯傾向於生存權。至於競爭政策的問題,公權力的介入,結果無非是保證消費者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的生存權。[15]
(2)安全權。《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享有的人身、財產安全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在支付等值貨幣後,購買合格商品,享受優質服務。二是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尊重個人尊嚴和民族習慣的權利。《消法》第1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主要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消費者;也禁止公開宣傳有損消費者名譽的言論。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和人格尊嚴都應得到充分尊重。
2.消費者的重要權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自主權、索賠權。
(1)公平交易權。《消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權,即在交易公平之前建立消費關系,同時要進壹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應當盡可能向消費者提供各種信息,對其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進行各種披露,使消費者了解其提供的商品,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2)自由和自主。《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還規定,除執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有權檢查、搜查公民及其隨身物品外,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消法》還規定,應當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自主自願。為了保證安全和防身,消費者首先要獲取商品的相關信息。當初肯尼迪總統提出的“知情權”已經從最初的被動狀態發展到主動狀態,即為了生存和保證消費者的生命,首先要享有知情權。
(3)要求賠償的權利。《消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這裏所說的“人身傷害”主要是指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侵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人身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賠償生命健康損害,同時可以要求受損害人賠償精神損失。同時,消費者在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秩序價值
(壹)訂單和訂單價值
博登海默認為,秩序是指“自然和社會過程運行中某種程度上的壹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16]張文顯指出:“秩序是指社會中存在著壹定程度的關系穩定性、結構有序性、行為規律性、過程連續性、事件可預見性以及財產和心理安全性。”[18]什麽是法律秩序?亞裏士多德認為:“做律師的丈夫叫做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法律秩序。[19]尚巴指出:“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規範規定的應然或可能的行為,不是抽象的權利和義務,而是這些應然和可能的具體實現,是權利主體的實際行為,是法律對任意社會關系的有保障的適應性調整,正是這種與法律的作用相關的人的實際行為構成了法律秩序。”[20]法律秩序作為社會關系中法律規範實現的標誌,可以用來衡量法律實現的結果、水平、質量和規模...因此,法律秩序的形成和合理性非常引人註目,是衡量壹個國家法制及其現代化程度的核心標準。
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說,“秩序”是其價值取向。這是因為市場是消費者消費活動得以實現的場所。消費者權利的確認和實現是通過協調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來保證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代社會,良好的市場秩序取決於兩個因素:壹個是市場主體固有的自我調節和自我約束能力;二是市場主體之外的控制權。”“要在培養市場主體自我監管、自我約束能力的同時,加強市場主體的外部控制力。”[22]許多國家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確提出了“秩序”的價值取向。例如,日本《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是為了保護和促進消費者的利益”,“確保國民消費生活的穩定和改善”。這裏的“穩定”可以說是指“秩序”。在我國,《消法》已寫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立法宗旨。[23]
(二)消費者法秩序價值的理論基礎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壹系列法律組成部分,但在這裏,我們還是按照狹義的《消法》的部門法來論證。從消法的部門法歸屬來看,屬於經濟法的市場秩序法系列之壹,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來看,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為秩序的價值提供了理論基礎。
1,消法的部門法屬於經濟法中的市場秩序法系列。
“根據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這壹命題,市場經濟的確立為中國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合理結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4]我們認為,中國現代經濟法體系應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1,市場主體規制法。2、市場秩序監管的法律制度。3、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法制保障。4、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其中,市場秩序規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市場體系規制法,如商品市場、金融市場、技術和信息市場的法律規制;(2)反壟斷法;(3)反限制競爭法;(4)反不正當競爭法;(5)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6)產品質量法;(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8)廣告法。[25]在其他大多數經濟法著作中,要麽屬於市場運行法,要麽屬於經濟保護法。《消法》的價值是與市場經濟秩序聯系在壹起的,不是割裂的,當然也不可能割裂。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原則的體現
《消法》的基本原則首先體現在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原則上。在消費關系中,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實現他們的平等地位和公平交易,國家應該對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基本的原則。壹方面體現在法律規範上,即國家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采取立法形式,強調對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和對消費者的權利規範。另壹方面,在法律適用上,當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其他權利保護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護消費者權益。[26]同時,為了加重責任,實行賠償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壹定的制裁,通過維護社會秩序來保障人權。
(三)消費者訂單價值的內容和實現
消費者秩序的價值體現在三個方面:消法對經營者規定了壹定的義務,國家通過適度幹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監督。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維護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是國家的基本職能。消費交易的公平、消費市場的秩序和消費者的福利是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最重要的方面。如果消費者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就說明國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盡到職責。[27]因此,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國家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手段之壹。
1.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國家主要通過立法、行政、司法和仲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1)立法機關通過建立產品質量、衛生安全、標準計量和市場管理規範,將市場秩序管理納入科學技術軌道,確保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2)行政機關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制定和解釋立法機關制定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使國家法律得以順利實現;通過具體的行政行為確保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消費者投訴,維護社會經濟秩序。(3)司法機關通過調查、審判等活動,揭露和打擊經濟生活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審理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民事、行政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受理並及時審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四)仲裁機構根據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申請以及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定經營者的具體義務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用義務來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以建立和維護經營者之間平等有序的市場競爭關系,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與消費者交易時應當承擔九項義務,包括:保證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的義務。促使和監督經營者履行上述義務,可以有效消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各種不正當行為。上述制度和措施不僅為經營者的行為提供了規範和模式,而且引導消費更加合理和科學,從而使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更加有序和穩定。
3、社會監督,包括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
(1)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監督。消協作為《消法》第31條明確規定的法人團體,有兩大職能:壹是對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二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監管職能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協組織規範和加強了商品比較試驗、消費者調查、消費警示等消費指導,為消費者用鈔票投票提供了決策依據。壹些消費者協會還組織商家制定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建立商家社會信用評級體系,幫助消費者行使購物知情權和選擇權。(2)新聞媒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監督。大眾傳媒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壹些無良經營者不怕消費者,不怕消協,甚至不怕工商局,就怕新聞媒體,怕曝光。因此,大眾傳媒經常有效地監督維權過程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