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個例子,保險業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保險業務管理條例|返回頂部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再保險業務管理,分散保險業務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部分保險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同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事先與其他保險公司訂立合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將所承保的保險業務分保給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本規定所稱臨時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臨時約定將其保險業務分保給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並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部分保險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讓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業經營是指再保險分業公司接受分業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兩個以上保險公司為應對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組建的,按照其章程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接受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保險經紀人和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第六條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出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其在辦理再保險業務過程中知悉的上述單位的業務和財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編輯本段|返回頂部第二章業務操作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再保險和非人壽保險再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分別核算人壽保險再保險和非人壽保險再保險。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確定各危險單位的自留保險費和自留風險;超出部分應予以再保險。第十壹條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同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要求:(壹)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2)要約股份的總和不得少於出讓業務的50%。第十二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和信用保險外,辦理合同再保險或者臨時再保險的直接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壹)各危險單位向同壹再保險公司分攤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二)每份臨時再保險合同分配給被保險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20%。第十三條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間,直接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支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支付賠款。第十四條應再保險公司的要求,再保險公司應當向再保險公司告知其自身的責任和直接保險。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的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第十六條中國境內再保險支公司應當配備專職再保險承保人和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承保人。編輯本段|返回頂部第三章再保險經紀第十七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入或設計再保險合同。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發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和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保費、攤余賠款、攤余手續費和攤余費用。第二十條應再保險支公司的請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支公司的約定,及時向再保險支公司告知其知曉的自留責任和直接保險。第二十壹條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的請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理賠工作。編輯本段|返回頂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除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經營再保險業務。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時,應當按照精算原理和方法評估各項準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準備金。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與再保險業務相關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應當根據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確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金額為限。第二十六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材料:(壹)上壹年度除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各危險單位將同壹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配給合同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50%的交易;(二)上壹年度合同再保險中分配給再保險公司的份額;(3)上壹年度被列入公司名單的保險經紀人和海外再保險人;(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包括再保險政策、合同再保險情況、危險單元劃分標準和各危險單元自留限額;(五)人壽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變化;(六)選擇本年度擬設境外再保險公司的條件和標準。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報告:(壹)上壹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二)精算師簽署的與再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準備金提取方式和金額。第二十八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重大保險理賠、再保險安排和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前款所稱重大保險索賠,是指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償3000萬元以上的索賠。第二十九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報告:(壹)每年7月30日前,報送由其總公司註冊地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出具的對其總公司償付能力或經營狀況的書面意見;(二)每年65438+2月31前,報送下壹年度由其總公司授權的承保權限和自留保費金額;(3)每年6月30日+10月30日和7月30日之前提交再保險業務報告,包括再保險公司名稱、業務類型、合同形式、再保險保費、攤余賠款和攤余費用等。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再保險統計信息和其他再保險業務數據。第三十壹條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3月36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壹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和境外再保險情況。編輯本段|返回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業務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保監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責令更換,並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編輯本段|返回頂部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政策性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比照適用本規定。不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5日+2月6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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