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說是通過推理(多為找出兇手)解決故事謎團的小說。通常,故事中包含謀殺和偵探,有些並不以謀殺為主要情節方向,比如尋找丟失的東西或解決奇怪事件的謎團。壹種偵探小說,但揭開謎底的並不總是偵探。
2.推理小說的寫作要點:
第壹,盡量不要用第壹人稱,因為很難寫。
第二,盡量不要有什麽復雜的高大上的科幻或者鬼神,推理要站在通俗的平臺上。
第三,盡量多看別人的推理小說和電影,盡量原創,不要借鑒別人的成果,獨立思考。
第四,開頭盡量把主要人物都交代清楚,不要因為覺得線索不夠就臨時加線索。
第五,推理小說不僅需要文筆,還需要邏輯。
3、創意代碼
眾所周知的推理小說創作規則有兩個不同的版本,都是推理小說創作的規範。繼諾克斯在1928提出推理小說十誡之後,著名推理作家範·達因提出了推理小說的二十條法則。
其內容如下:
第壹,讀者必須和偵探有平等的解謎機會,所有線索必須解釋清楚。
二、兇手除了和偵探玩必要的犯罪技巧外,不應該故意用不正當的伎倆欺騙或愚弄讀者。
第三,不能在故事中加入愛情元素,以免非理性情緒幹擾純理性的演繹。我們要的是把兇手送上公正的法庭,而不是把壹對情侶從相愛的人送上婚姻的神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能變成殺人犯。這就等於拿了壹分錢,說是五塊錢的金幣,這是假的說法。
五、指控兇手時,必須經過邏輯推理,不得假借事故、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疑人的供詞。後壹種破案方式無異於故意驅使讀者在壹個不可能找到答案的地方搜索。讀者回不來之後,會從頭到尾告訴他們答案在妳口袋裏。這樣的作者不比喜劇演員好多少。
六、推理小說壹定要有偵探,偵探不調查案情就不能叫偵探。偵探的任務就是收集所有可能的線索,然後根據這些線索找出故事開頭作惡的人。
七、推理小說通常出現死屍,屍體揭示的疑點越多越好。缺少謀殺的罪名太單薄,不夠充分。美國人是富有人性的,所以壹場惡性的謀殺會激起他們復仇和恐懼的念頭,他們希望兇手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當“惡毒”的謀殺案發生時,無論多麽溫和的讀者,都會以飽滿的正義熱情去追捕兇手。
八、案件只能用自然方法解決。就推理小說而言,魔法、求簽占蔔、讀心術、死靈咒或者水晶球都是禁忌。按照壹個理性推理的故事,讀者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鬥勇,但如果與神奇的世界競爭,甚至穿越四維的玄學世界,讀者註定輸在起點。
九、只能有壹個偵探,也就是說,負責真實推理和抓兇手的主角是獨壹無二的,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壹樣。動三四個偵探去解決壹個謎題,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絡,甚至不當剝奪讀者和偵探鬥智鬥勇的權益。如果偵探不止壹個,讀者就不知道他真正的競爭對手是誰,這就像讓讀者去挑戰接力賽隊伍壹樣。
十、兇手必須是小說中有幾分分量的人物。換句話說,兇手壹定是讀者感興趣並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到了最後壹章,指控壹個陌生人或者壹個無足輕重的人物,那無異於作者的自我接納和無能,不配與讀者抗衡。
11.那些仆人,如管家、搬運工、侍者、行政人員、廚師等。,不應該被選為殺人犯。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太容易被發現,這樣的處理實在是不盡人意,讀者會覺得是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和精力去尋找的人——通常是嫌疑最小的人。如果兇手真的是壹個卑微的仆人,作家真的沒有必要把這樣的故事寫進書裏,讓世人銘記。
十二、即使是連環殺人案,兇手也只能有壹個。當然,兇手可以有* * *罪行,也可以有* * *情節,但所有罪行必須只有壹個人負責,讀者所有的憤怒必須集中在壹個單壹的壞角度上。
十三、推理小說,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派或黑手黨等犯罪集團,否則作者相當於寫了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
十四、殺人方法和解決方法必須合理科學。也就是說,不允許在推理小說中使用偽科學、純玄幻或者思辨的裝置。比如說,謀殺案中的死者是被新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殺死的,這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的,甚至是作者想象出來的毒藥來殺人,這也不行。
十五、謎題的真相壹定要清晰有條理,讓有敏銳洞察力的讀者壹眼看穿。我的意思是,案件揭露後,讀者重讀小說,會清楚地發現,破案的鑰匙壹直在他面前,所有的線索都指向同壹個兇手。如果他像偵探壹樣聰明,不用等最後壹章就能自己破案。當然,這樣的讀者確實存在。我關於推理小說的基本理論是,如果壹部推理小說的結構足夠公正合理,讀者是不可能自己找到答案的。可以預料,肯定有壹些讀者和作者壹樣聰明。
十六、過長的敘事文本、精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氛圍營造或者為了壹些側面細節而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中。這些在犯罪記錄和推理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陳述問題,通過分析做出滿意的推論。而這種寫法只會阻礙劇情的發展,給主題增加不相幹的東西。當然,必要的人物敘述和描寫可以使小說更加真實。當作者以引人入勝的方式描述故事時,能使讀者的情感完全投入到情節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在這方面,他已經把純文學的技巧和刑事文書所要求的真實性和兼容性提到了同等的高度。
十七、不要讓職業罪犯承擔推理小說中的刑事責任。至於那些闖入空房子的小偷和惡棍幹的壞事,那是警察的責任,而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余偵探。這種違法的事情,屬於犯罪集團的常規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罪行應該來自教會中受人尊敬的人物或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
18.在推理小說中,犯罪事件決不能變成事故或以自殺告終。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無異於對讀者開了壹個不可饒恕的玩笑。如果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裏面所有的內容都是騙人的,要求退款,任何壹個公正的法庭都會袖手旁觀他,嚴懲欺騙忠實讀者的作家。
十九、推理小說中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策略的政治遊戲,那就屬於另壹類小說了,比如像特工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在壹定程度上平易近人,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體驗,發泄壓抑的欲望和情緒。
壹個有自尊心的推理小說家通常不會再用它,因為所有推理小說的愛好者都熟悉這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