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越來越多地運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因此合同糾紛也相應增多。這樣,如何防範各種合同糾紛,降低法律風險,就成了很多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治理目標。企業不僅要盡力考察對方訂立合同的動機、目的和能力,而且要在合同訂立、履行和爭議解決的管理中不斷創新,以規避和化解風險。
[關鍵詞]合同;合同風險;合同風險防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越來越多地使用合同,合同糾紛也相應增多。本文在對我國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依據合同法原理進行分析論證,旨在完善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的立法,為規範企業合同管理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壹、企業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主要風險表現及防範措施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然而,在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風險,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壹)沒有爭取起草合同的權利
壹般來說,誰起草合同,誰就有主動權。起草合同的壹方的主動性在於,能夠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對合同中所寫的每壹個條款進行仔細斟酌,酌情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詞語,以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未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信用能力。
合同作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旦訂立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能力。當前,壹些違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防止欺詐,盡可能降低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參加年檢的企業的證明材料,了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及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有保證,還要調查保證人的情況。不能只靠壹張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去信任對方,否則稍有疏忽就可能落入壹些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
其次,要註意法律法規對合同主體的特殊規定,審查具體合同的特殊主體資格。比如建築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資質,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資質。同時要審查承包方的資質,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範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最後,對於標的金額較大的交易,要去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
(三)合同條款不完整或合同內容不明確具體的
合同條款是合同目的的體現,是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載體。合同條款不完整或不明確、不具體是合同糾紛的最重要原因之壹。壹般來說,合同應具備主體、標的物、質量、價格、履行地點、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其中,價款的支付及其條款尤為重要。在市場條件下,企業追求經營效率。壹旦賣出去的商品得不到貨款,他們生產和銷售的越多,損失就越嚴重。為了保證價款能夠及時全部收回,在合同簽訂中必須註意價款的支付及其方式,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對於賣家來說,最好是先付款後發貨,這樣賣家的經營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
其次,可以采取提前支付部分定金的方式,合同壹般應註明合同自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降低了買方的風險。
再次,如果買方堅持交貨後付款,賣方壹定要註意買方的整體實力、信譽、付款時間、手續交接。簽訂合同時,要求買方提供加蓋買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買家是代理收貨,要特別註意代理的資質。
(四)對合同糾紛的解決和訴訟管轄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
壹般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解決。如果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最好提前選擇具體的仲裁機構,因為壹旦沒有寫清楚具體的仲裁機構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否則原仲裁協議無法協商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選擇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的,盡量選擇所在地法院。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改成雙方所在地的法院,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的法院,可能會給以後的訴訟帶來很多不便。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及防範措施
簽訂完整規範的合同條款是防範合同風險的主要手段,但完整規範的合同條款並不能完全避免合同風險的發生。合同簽訂後,當事人需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由於客觀條件和人為因素的變化,不能保證合同簽訂後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履行,在履行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即合同存在風險。最常見的情況如下:
(壹)合同標的的變更
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發生了變更,既包括合同當事人自願的變更,也包括主動的變更(如債權債務的轉讓、第三人的承接、合並、分立等。)以及當事人非自願和主動的變更(如自然死亡、企業破產等。).不同的合同主體具有不同的履約能力和信譽,合同主體的變更很可能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履行。
雖然根據合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而不僅僅是要求合同的壹方當事人親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也要求對方親自履行,並認真處理第三方履行的原因和債權債務的轉移。
(二)未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防範風險的。
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履行期屆滿後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履行期屆滿後無法履行合同,非違約方可能不采取相關措施,產生風險。因此,合同壹方應密切關註另壹方準備和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壹旦出現違約原因,非違約方應及時行使權利,壹方面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另壹方面,也要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等各種法定或約定的權利,避免合同損失的擴大。壹旦出現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譽的損失;在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為避免對方將來違約造成的損失,當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預期違約行為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對方提供擔保後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3)發生爭議時,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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