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7月1日,新版商業車險開始全國實施!我相信妳不太在乎細節,但妳在乎壹個字——錢!!!嚇到人的不是小編。如果妳不仔細看,很可能下個月妳的車險費用會有很大變化...……DUANG會改變很多~ ~
新車險將有三大變化。
車險變化1:保險責任更廣
1.事故發生在原車未掛牌的情況下,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新規也可以賠償。
為滿足保險消費者對“即時生效”的需求,該條款刪除了保險單中“次日零時生效”的約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允許被保險人在“即時生效”或“立即生效”之間選擇。
2.如果妳的車撞了妳的家人,妳可以得到賠償。
新條款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遭受第三方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新條款擴大了保險責任的範圍。在商業車險條款的免責條款中,三險中的“被保險人及駕駛人家屬的人身傷亡”被納入保障範圍,也就是說開車撞上自己的家人也被納入保障範圍。
3.發生車內人員意外傷害,可獲得冰雹、臺風、暴雪等自然災害賠償,也可獲得車內貨物和人員意外撞擊造成的車損賠償。
4.調整了“高保低賠”的問題。
原來的高保低賠是指無論過了多少年,投保時被保險車輛都必須按照新車購置價繳納保費,而在賠付時只按比例賠付,但改革後,保費的確定與新車購置價脫節。比如新車價格5萬,保險5萬。兩年後按折舊價投保,但不再是5萬元。
車險變化二:費率與風險掛鉤,有效降低投保頻率。風險有多大?
風險是直接聯系交警的違章記錄。汽車違章越多,下壹年保費越多。新政策規定每輛車的保費不同,因為不同的風險與違章次數和事故頻率有關。
按照規定,被保險車輛出險兩次,其保費上浮25%;三次出險後上浮50%;4次險情後75%上浮;而如果被保險車輛壹年出險五次,那麽車輛的保費在第二年就會翻倍。
建議:如果出險後被保險車輛維修費用在1,000元以下,建議不要投保。如果投保,明年投保車輛的保費將增加1,000元,有些得不償失。所以對於壹些小劃痕或者意外,私下解決可能更劃算。
車險變化三:車損險有三種理賠方式。
車主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索賠車損險,既可以向責任方索賠,也可以向責任方的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付,然後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
車險三大誤區讓妳哭跑調。
1神話:壹切險=特別安心,出了事就血本無歸!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話:沒事,這車我買了全險,有什麽我賠!那麽,這是事實嗎?有了“全險”,無論發生什麽樣的意外,都不用擔心。
首先,我們首先要明確“壹切險”的概念。事實上,壹切險是壹個非常模糊的概念。字面意思是“所有保險都買了,任何損失都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其實保險術語裏沒有這個詞。保險公司的車險種類很多。以改革後的車險條款為例。車險有主險和附加險兩大類,其中主險有四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被盜險)。有11類附加險(這11類附加險包括:1、玻璃破碎2、自燃損失3、新增設備損失4、車身劃痕損失5、發動機涉水損失6、修理期間費用賠償7、車上貨物責任險8、精神損失費。)
那麽,妳說的“壹切險”是什麽意思?
壹種情況,有的人可能只買上面提到的壹些主要險種,如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等。,並從字面上認為自己買了“全險”。
另壹方面,即使妳投保了所有的車險和附加險(15 * *),也不能說是“全險”,因為還有很多其他情況被排除在保險之外。因此,消費者必須正確理解“壹切險”的概念。可以說不存在真正的“全險”,只是部分消費者購買了更全面的保險,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2誤區只要總金額在654.38+0.2萬以下,就要交強險。
部分車主在選擇保險時,認為交強險已經賠付1.2萬元。按照這個金額,應該能滿足很多賠償,所以他們只投保了交強險,沒有投保其他保險。然而,這些車主忽略了強制保險是有限度的。按照現行強制保險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情況下,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類別限額為11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100元。也就是說,強制保險的賠償是按項目計算的,還有醫藥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貼等。屬於醫療費用賠償的界限,而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屬於死亡傷殘的界限,所以122000元的界限不是所有損失費用的簡單相加,各類別之間的界限不能混淆。
3誤區保險過期,過幾天續保也沒關系。
有的車主在強制保險到期後忘記續保,有的車主覺得晚幾天續保也無所謂。然而,正因為他們如此幸運,他們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我國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如果妳發生了不幸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要求妳賠償654.38+0.2萬元以下成立,妳要自己承擔這部分費用!此外,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壹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強制保險,即使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不是車主,車主與事故無關,也應在強制保險限額122000元內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超出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駕駛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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