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了孩子很多額外的照顧,給了他們很多弱勢群體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護權
監護權是兒童最基本的權利之壹,屬於生存權的範疇。撫養子女是子女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分別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2.健康成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因雙方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更加明確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利益出發,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和條件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3.受保護的權利
受保護權是兒童的另壹項重要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六條分別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給予特殊的、優先的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可見,保護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對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予管理、警告或者制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因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該小學及小鵬的法定監護人鐘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4.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是兒童的壹項重要權利。相反,保障兒童實際享有受教育權是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各級人民政府、學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有詳細規定。該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在課堂外懲罰遲到的學生,不讓他們上課,這顯然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的上述規定,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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