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千差萬別,千篇壹律。
西方國家是壹個政治概念。這裏的“西方”不是壹個純粹概念性的概念。指的是歐洲、北美、大洋洲、亞洲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各國都呈現出各自的特點,這些特點是為了滿足本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議會制,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內容。所以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多元的。同時,雖然各國都采用了革命或改良的方式,如戰爭或和平、創造或模仿,但它們基於相同的思想理論和文化淵源,即17和18世紀啟蒙思想家的政治理論和從古希臘羅馬保存下來的民主政治文化。因此,
第二,主權屬於人民的基本原則
“主權在民”最初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為反對“君權神授”的專制思想而提出的壹種政治思想。它把國家政權的源泉從天上搬到了地上,用“天賦人權”的權力觀取代了“神權”的神秘權力觀。這種權力觀認為,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異化,政府的權威是相對的,因為主權永遠在人民手中。只要政府違背了最初授予權力時人民作為主權者的宗旨,人民就有權推翻政府。當初,資產階級以“主權在民”的理念動員人民反對專制統治。革命成功後,這壹思想被寫入憲法,以凸顯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代議制民主
專制統治被推翻,資產階級民主政權建立後,“主權在民”原則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壹些啟蒙思想家主張直接民主,如法國的盧梭。有的主張間接民主(代議制),比如英國的洛克。但是,近代資產階級憲政實踐表明,國家統壹的國家出現後,適合小國寡民的直接民主已無法實現。因此,英國資產階級在封建議會的基礎上開創了代議制,認為“議會主權”就是“人民主權”,代議制民主因而被西方國家普遍接受,成為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
代議制的主要內容是,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是通過壹定的程序選舉代表組成代表機關。因此,代議制與普選密切相關。沒有普選就沒有代議制,這也是代議制與以往封建議會的根本區別。封建議會只是由國王通過書面任命的。普選徹底改變了它的封建性質。
第四,分權制衡原則
西方國家把分權制衡作為對待國家權力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它們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並且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實際上是分權與制衡的結合。
三權分立的思想最早是由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他主張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前者應由議會實施,後兩者應由君主行使。這實際上是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的分權。後來,孟德斯鳩根據洛克的三權分立思想,主張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且必須對權力進行限制,防止權力被濫用。孟德斯鳩的思想不僅繼承了洛克三權分立的思想,而且
分權制衡的思想起源於歐洲。而美國是最典型的將“三權分立”作為國家權力機構組織原則並形成制度的國家。但作為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分權制衡的思想在實踐中,甚至在壹個國家內,都有很大的不同。
美國雖然是典型的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但是三權也是重疊的。隨著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的需要,政府權力不斷擴大,形成了高度的行政集權。
實際上,英國的分權制衡是“議行合壹”。嚴格來說,除了短暫的議會與君主的階級分離外,英國政府的三權分立制度從未建立過。
相對完善的三權分立制度,尤其是兩黨制出現後,只是機構在立法和行政上相互分離,而人員和職能基本上是“壹體化”的。議會和政府完全融為壹體,實際上是“兩個機構,壹套人馬”。所以英國不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制衡,而是政黨、議會、政府三位壹體,通常是“議事和行事壹致”。
法國的權力平衡是家長式的。在法國政府體系中,立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類似於英國。而多黨聯盟組成的內閣政府很難保持壹致性,因此不可能像英國那樣實現“議行壹致”。法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占據著國家主權的“保證人”和“仲裁者”的位置。總統有權不解散國民議會。有權任命總理,批準總理提名的政府成員,批準總理辭職。總統是最高司法會議的當然主席。這樣,總統完全淩駕於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之上。同時,總統和國民議會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彈劾。總統控制下的“三權分立”,除了職能分工之外,都受到總統的限制。所以法國的三權分立是家長式的。
雖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模式,但分權制衡是西方國家的特點。
五、政治統治和管理的“法治”原則
法治是依法治國的原則,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然後,法治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提出來的,最初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君主的權力只能來自法律,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立法和司法的監督;第二,要法治,不要人治。後來,法治成為西方國家政治統治和管理的方式,成為其政治制度的特征。法治的理念自古就有。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早期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論述了法治原則。他認為法律是公民行為對錯的標準。自由和法律是不可分的;守法和執法都是法制的重要原則;在守法和執法中,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他認為壹個國家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正常運轉,沒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想象的。盧梭進壹步闡述了法治的思想。他認為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誌,是由人民集體制定或改變的。壹個國家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員,而是法律。每個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這些法治思想為西方國家建立法治社會和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礎。法治原則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是憲法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政府的組成、權力和行使必須符合法律,遵循法定程序。也就是說,法治政府必須通過正式的法律來實現其政治統治和管理。當然,任何制度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