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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分析律師費的收取標準

生產分析律師費的收取標準

1,按件收費

(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元之間;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200元;

(2)法律文書:代寫、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時間等因素,經協商每份文書收費在600-2020元之間;

(3)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費用在2020-10000元/件之間協商。

(4)代理:律師異地辦理公證事務,費用在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

(5)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為委托人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的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時間等協商收費。,而且每張都在1500-20200元之間。

(6)律師調查:根據調查項目協商收費。

2.民事和商業服務

(1)壹審階段爭議對象的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①65438+萬元以下的爭議標的7%但不低於5000元。

② 6%的爭議對象在65438+萬元以上,但在1萬元以下。

③爭議對象的5% 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④ 3%的爭議對象為500萬元以上但不足654.38+00萬元。

⑤ 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⑥爭議對象5000萬元以上的0.5%。

(二)二審階段

(1)未代理壹審僅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仍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保持不變。

(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壹)未代理壹審、二審案件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案件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案件:按照民商事壹審收費標準的1.5倍收取。

(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

3.刑事案件

(1)壹審階段:①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6000-18000人民幣;②審查起訴階段:6000-30000人民幣;③試用期:8000-50000元人民幣;(4)協商費用(案件復雜程度、民事訴訟標的等。)介於自訴和附帶民事訴訟之間。⑤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涉黑涉惡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因辦案需要異地出差的,由委托方承擔交通費、住宿費、長途電話費,這些費用可以協商報銷或壹次性使用。

(2)二審階段(1)壹審未代理案件而只有二審的,按壹審標準收取代理費,其他手續費不變;(2)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三)代理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①未代理壹審、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上訴)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2)代理過壹審、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並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 (壹)未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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