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偽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141.盜用或者模仿他人姓名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婚假是哪部法律規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以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和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婚姻法裏沒有提到婚假。
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到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980】老總工資29號有明確規定,通知仍然適用。所以壹般情況下,如果婚假是1-3天,不在壹個地方工作的,可以根據距離再給壹次旅行假。
“1959年6月1日原勞動部發布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發。該辦法試行以來,壹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由於沒有旅行假,給職工帶來了壹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就員工婚假、喪假、出差假事宜通知如下:
壹是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的;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三、在批準的喪假和旅遊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常支付。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
學生被老師騙去打工是法律的哪壹條?要看他們是怎麽被騙的。
以及學生是否成年。
妳的工作是什麽?
這些都要說清楚。
法律哪條規定學校不能不給學生註冊?法律不可能這麽詳細。按照我國的法律位階,法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通過。不可能這麽詳細。如果說,那就是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可惜我們國家沒有憲法法院,不是什麽事情都可以用法律解決,也不是什麽事情都應該用法律解決。請與學校協商。
法律哪條規定打架是1,打架就是尋釁滋事。這個問題必須在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法中規定。\r\n 2。刑法規定了尋釁滋事罪和傷害罪。\ r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r \ n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 \ n(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r\n(二)追逐、攔截或者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r\n(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r\n(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n 3。《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n(壹)聚眾鬥毆的;\r\n (2)追逐、攔截他人的;\r\n(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r\n(四)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國家法律哪條規定老師不能擅自更改學生的期末成績?不,她只是說出來嚇唬妳的,不會改的,但是如果妳真的不說話,妳就去跟妳老師說。如果妳對老師有意見,最後妳會受到傷害。嚴肅點。
請問法律哪條規定老師不能打孩子?《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的私自出賣土地是違法的。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該法第10條規定了法定代理人的範圍.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律師法。根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授權許可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因參加訴訟活動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律師家屬、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教師法》有什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如果老師表現不好,可以向學校政教處或者主管教育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