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波斯納的主要研究對象之壹。在波斯納看來,“普通法”這個詞和其他許多法律術語壹樣,含義模糊。通常指18世紀英國王室法庭使用的原則制度,主要是法官作為審判案件的副產品創造的,而不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普通法還包括任何主要由司法判例形成的法律領域。作者聲稱自己主要關心的是第二種意義上的普通法的實體部分,它由三部分組成:①物權法,涉及財產權的創設和界定,財產權是對有價值資源的專有使用權;(2)合同法,涉及促進產權自願轉讓給最珍惜者的問題;(3)侵權法,涉及財產權保護,包括人身不可侵犯。
波斯納強調:為了理解產權經濟學,我們有必要首先把握經濟學家靜態和動態分析的區別。靜態分析忽略了經濟活動的時間維度,假設所有對變化的調整都發生在壹瞬間。這種假設是不真實的,但它往往是富有成效的。另壹方面,動態分析通常比靜態分析更復雜、更深入。
“交易成本”是作者在書中反復提到的話題,這壹特點也體現在作者對公司的論述中。波斯納首先比較了兩種組織生產的方法:承包法和企業法。他強調,兩種方式都需要成本,公司主要是解決籌集巨額資本過程中壹些問題的方法,是從商業和法律實踐中發展出來的。現代公司的壹個主要特征是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股東不管理或控制“他們的”公司,就像債券持有人不管理或控制公司,信托受益人不管理或控制受托人壹樣。這三個人都享有投資收益,但也有區別:股東和信托受益人比債券持有人更容易因管理者濫用權力和不履行義務而受損。
波斯納對稅收的理解是“有時用於改變資源或財富的分配,但主要用於支付公共事業”。在這裏,作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稅收的效率也應該受到重視,因為稅收降低了資源的使用效率。因此,他主張稅收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方式應該是使稅率與應稅商品或行為的需求彈性成反比。他舉例說,對所有成年人征收統壹的聯邦人頭稅,會把對效率的影響降到最低(不是因為有些人會移民);但除非平頭稅率低,否則窮人受不了。——但如果太低,就無法增加收入。這樣做的後果是,盡量減少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努力可能與稅收政策的財富分配目標相沖突。
註重法律程序是普通法區別於其他法律制度的壹個主要特征,這也充分體現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當然,波斯納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的。
在“憲法與聯邦制度”壹章中,波斯納也采用了經濟分析的方法。他的結論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憲法的設計和解釋涉及效率和民主之間的張力。因為效率的最大化是由憲法通過以下途徑實現的:限制政府的管制措施,防止負外部性和正外部性;盡可能堅持要求政府在其規定的範圍內實行成本最小化的政策。
美國是壹個多民族國家,長期以來種族歧視壹直是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波斯納對這個問題的評論是,有些人不願意與不同種族、宗教或民族的成員交往,願意付出壹定的代價來滿足自己的愛好。根據他的說法,許多白人的收入將低於他們在沒有種族歧視的情況下的收入,他們放棄了有利的交換。這個種族反過來會減少黑人的收入,由於白人在數量上占優勢,實際上可以自給自足;黑人人口要少得多,所以他們更依賴與白人的互動。
波斯納做了這樣壹個比較:盡管美國人似乎比西歐國家、日本和其他與美國處於同壹發展水平的國家的公民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但由於美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40年代開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采取咄咄逼人的立場,他們之間的差距縮小了而不是擴大了。對此,他的分析是,當國家變得更加富裕,人民可以獲得更好的教育和更多的閑暇時,限制言論自由(主要與保護社會和政治穩定有關)的收益,與阻礙進壹步發展和減少意識形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福利所造成的成本相比,將會下降,而這些趨勢足以大大提高言論自由的程度。
波斯納還指出: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不僅保護密切相關的言論、請願、集會和出版自由,也保護宗教自由。它的綜合功能是政府應該對宗教采取中立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