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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天發射項目管理,促進民用航天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我國作為國際外空公約締約國的義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用航天發射工程,是指中國境內非軍用衛星和其他航天器進入外層空間,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產權或者通過在軌交付進入中國境外外層空間的衛星和其他航天器。第三條民用航天發射項目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民用航天發射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審批,經審查合格並取得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民用航天發射項目。第四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對民用航天發射項目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負責審查、批準和監督民用航天發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第二章申請和審批程序第五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是許可證的申請人。如果沒有國內總承包商,衛星等航天器產權的最終擁有者就是許可證申請人。

許可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

(二)申請的項目不危害國家安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反國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經簽署生效的國際公約;

(3)申請項目不會因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對公眾健康、安全和財產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四)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從事申請項目的相關許可文件;

(五)具有從事申請項目的技術實力、經濟實力和完善的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在項目預定發射月前九個月向國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壹式三份):

(壹)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申請書和許可申請人資格審查材料。

(二)證明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材料。

(三)發射場工作階段的國內項目,需提供項目預定發射時間、衛星、運載火箭、發射、TT&C通信系統之間的技術要求、運載火箭的詳細軌道參數、著陸區或回收區的測量報告,以及衛星的詳細軌道參數和頻率資源使用情況的文件。

在國外發射場開展項目,需要提交運載火箭、衛星軌道參數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復印件,以及相關頻率資源使用許可文件復印件。

中國衛星發射裝置應提供信息產業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許可證》復印件。

(四)與保障公共安全的項目和材料有關的安全設計報告,關鍵安全系統的可靠性,運載火箭發射過程中正常和故障情況對發射場附近和發射彈道內財產和人身安全的影響,如何避免汙染和空間碎片問題以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補充材料;對於涉外項目,還必須提交政策評估和保密安全評估材料。第七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項目頒發許可證;對不合格的項目不予發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關部門。第八條申請人對復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國防科工委申請復審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第九條涉外項目必須由中國政府指定的外貿公司組織實施,涉外項目合同必須經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批準方可生效。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條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2)註冊地址(申請人地址);

(三)項目的主要內容;

(4)預定發射時間;

(五)許可證的有效期;

(6)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第十壹條許可證僅限於批準的項目,項目結束後自動失效。第十二條許可證不得塗改和轉讓。第十三條許可證內容需要變更的,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90天,向國防科工委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許可證方可變更。第十四條需要取消的項目,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90天,向國防科工委申請取消,經審核同意後,予以取消。第十五條因許可證持有人因經營不善無法完成項目的,由國防科工委註銷項目許可證。第十六條許可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防科工委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1)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間保密協議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國家外交政策和已簽署生效的國際公約的行為;

(三)未在許可批準的範圍內從事民用航天發射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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