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是指對犯罪的主觀評價,即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考察。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主觀惡性體現在責任概念中。責任是指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實施犯罪行為,因而具有可譴責性。所以責任的本質其實是壹個主觀惡性的問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主觀惡性體現在犯罪故意的概念中。犯罪故意體現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則中:“沒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檢驗犯罪故意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客觀標準是指在每個案件的事實上,考察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當時普遍接受和認可的道德標準。如果發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是壹個遵守道德規範的人應該做的,就證明他有犯罪故意。雖然采用公認的道德標準作為確定犯罪故意的標準,實際上意味著法院客觀評價被告人的行為,但在相當程度上,必須考慮被告人的真實心理活動,這就導致了主觀標準。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時都註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這是定罪的主觀依據。
客觀性是指對犯罪的客觀評價,即對犯罪行為客觀危害性的考察。所謂客觀危害是指對社會的危害,主要通過犯罪行為和壹定的犯罪結果來體現,所以具有壹定的客觀性。客觀危害首先是行為的屬性,可以根據行為是否具有客觀危害來區分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其次,客觀危害是事實,即犯罪行為客觀上危害社會的事實,這也是定罪的客觀依據。最後,客觀傷害是對法益的侵害,所以是違法的。總之,只有全面了解客觀危害,才能為定罪提供客觀依據。
主客觀相統壹主客觀相統壹表明,壹個行為之所以被當作犯罪,是因為它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結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因此,犯罪法益的客觀侵害是評價犯罪的重要依據。事實上,人的行為是受主觀意識和意識支配的,所以對犯罪的評價應該從客觀的法益侵害追溯到主觀的違法意識及其可能性,揭示行為人的犯罪人格對外部身體動作的支配作用。壹般來說,刑法中的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是指價值判斷的對象。換句話說,主觀主義關註的是行為人的人格,客觀主義關註的是犯罪行為和結果的真實危害。所以認為主觀主義完全不重視人的外在行為,客觀主義不重視人的內在精神,是壹種誤解。人們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這意味著在刑事評價中,主客觀標準同等重要。
從刑法史的角度來看,定罪經歷了壹個從客觀歸責到主觀歸責,再到主客觀相統壹的演變過程。客觀歸罪的特點是對結果負責。只要發生了危害結果,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罪,都視為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結果責任的下降,意識形態對行為的支配地位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此後,客觀歸集開始向主觀歸集轉變。主觀歸責以主觀責任為特征。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意,即使客觀上沒有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或者沒有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也按犯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有罪與無罪不是由外在的行為來判斷,而是由內在的善惡來判斷。現代刑法中的主客觀關系在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的論爭中得到了重構。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從主觀故意的差異性和可變性出發,論證了主觀故意不能作為衡量犯罪的標準。當然,由於貝卡利亞不否認意誌自由是犯罪的前提,他的客觀主義立場與古代刑法的客觀歸責完全不同。甚至費爾巴哈也主張犯罪的客觀結構,即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責任的基礎之壹。刑事實證主義學派以主觀主義為特征,主張基於行為人的刑法(行為人刑法),強調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這個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要是指再犯的可能性。因此,刑事實證主義學派的主觀主義立場明顯不同於古代刑法的主觀歸責。
重要性雖然刑法史上有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這樣的劃分,但現代刑法的刑事責任是建立在主客觀相統壹的基礎上的,體現為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的統壹。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性的統壹,是指在認定犯罪時,要堅持以犯罪構成為定罪標準。在犯罪構成中,罪過主要體現主觀惡性,犯罪主體主要體現客觀危害。就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的關系而言,犯罪作為壹種行為,離不開主觀罪過的引導和支配。因此,罪通過反映事實(認識因素),使其按照壹定的目的或計劃(意誌因素)進行活動,來規範犯罪行為。同時,犯罪行為作為主觀罪過的外化,對主觀目的的實現也具有重要意義。犯罪故意的實現必須依賴於犯罪行為。作為壹種主觀犯罪行為,是將犯罪故意與客觀存在聯系起來,將主觀犯罪故意付諸實施的必由之路。沒有客觀的犯罪行為,犯罪只能停留在主觀活動的狀態,主體的犯罪意圖無法實現。因此,犯罪故意的實現離不開客觀的犯罪行為。同時,犯罪行為也是認定主觀罪過的重要依據。沒有客觀的犯罪行為,就不能正確認定主觀罪過。因此,只有堅持主客觀相統壹,才能既防止客觀歸責,又防止主觀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