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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身份證登記有法律規定嗎?

是的,《旅館治安管理辦法》規定了旅館身份證的登記。\x0d\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10年10月30日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x0d\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接待旅客住宿,無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無論是特許經營還是兼營,無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x0d\第三條開辦旅館,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國家的有關規定,必須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x0d\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須經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x0d\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址、更名等情況,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x0d\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保衛人員。\x0d\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x0d\接待境外遊客住宿時,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x0d\第七條旅館應當為旅客的財物設置保管箱、櫃、儲藏室和保險櫃,並指定專人保管。對乘客寄存的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x0d\第八條酒店應當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物品,並盡量物歸原主或者自行認領;招募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按照拾得的物品進行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x0d\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者包庇。\x0d\第十條在賓館內設立歌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除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x0d\第十壹條禁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品進入酒店。\x0d\第十二條賓館內嚴禁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x0d\第十三條在酒店內,禁止喝酒、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乘客不得擅自留宿或轉讓床位。\x0d\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旅館的治安管理,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依法懲處侵害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x0d\公安人員在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酒店工作人員和乘客應給予協助。\x0d\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設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x0d\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館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還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館進行處理。\x0d\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x0d\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公安部備案。\x0d\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1 15年8月頒布的《城市旅館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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