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範文1:對三種汽車貸款保險糾紛的法律分析;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在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後,借款人作為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借款合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的壹種商業保險行為。這項業務從1997起步,在短時間內蓬勃發展,促進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繁榮。但由於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不僅客觀風險會在經營中逐步釋放,而且隨著保險事故的不斷發生和理賠調查的深入,該項業務管理遺留的問題和糾紛也越來越多。筆者將理論研究與業務實踐相結合,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可能涉及的三種糾紛進行了法律分析。
1.買方欠款後,保險人賠付銀行損失前,銀行或保險人以銀行名義起訴買方和擔保人的案件。
當購車者欠款並構成保險事故時,銀行有權依據借款合同向購車者及擔保人主張權利,也有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保險條款或合作協議明確規定保險人有先訴權,否則保險人無權要求銀行先起訴購車人和擔保人。同時,在沒有賦予保險人抗辯權的情況下,為防止買方欠款後銀行濫用訴權,即使銀行自願選擇起訴買方和擔保人,在未與保險人協商的情況下,訴訟費壹般也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
所以保險事故發生後,銀行和保險人首先要關註* * *共同利益,從實際出發。如果買方惡意拖欠或無力償還,且確實無法通過催收或協議處分抵押物的方式追回欠款,且買方或擔保人有可執行財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盡快達成協議,由保險人承擔訴訟等費用並以銀行名義起訴買方和擔保人,盡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銀行起訴保險人的案件
銀行起訴保險人的案件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最常見的糾紛。爭議的焦點是保險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在實踐中,有兩類爭議更大、更難處理的糾紛:
(1)涉嫌欺詐的案件
涉嫌貸款詐騙,壹般是借款人與汽車經銷商單獨或串通,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汽車買賣關系、同壹輛車向多家銀行借款、非法套取貸款現金挪作他用等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此類案件中,有的購車人偽造、變造或購買、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車,有的提供虛假財產狀況證明,虛增車價,有的是虛擬購車人、擔保人或抵押財產。因此,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應根據實際情況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可保利益。保險法第12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對於涉嫌欺詐的業務,如果貸款人不購車,保險人可以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並拒絕賠償。
2.銀行審查貸款和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針對涉嫌欺詐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保險人通常依據《貸款通則》、《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以銀行未盡到貸款審查義務、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雖然《貸款通則》和《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銀行的貸款審查義務是獨立的,銀行有審慎進行資信調查的義務,但條款通常規定,因被保險人的過錯導致貸款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或被保險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法律後果仍應根據銀行審查貸款疏忽、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前所述,涉嫌詐騙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具體情況千差萬別,但無論是空車貸款、虛增價格還是其他情況,其基本特征都是貸款申請材料存在虛假信息。既然存在虛假信息,勢必說明銀行貸款審核過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
鑒於保險人對銀行貸款審查過失的抗辯,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條件應僅限於銀行的過錯,不應包括輕微過失,不應以虛假信息推定銀行的過錯。特別是購車人購買或借用他人身份證件時,筆者認為應構成表見代理,借款合同成立。保險人不能以銀行未盡到征信義務或當事人未約定意思表示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保險人辯稱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筆者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雖然對?最大誠信?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還是應該基於?有限通知?為原則,同時應逐步建立書面詢問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由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離的,被保險人是保險理賠的權利人,對被保險人告知義務的履行和對被保險人相關情況的調查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的權益風險。
根據保險法規定,選擇被保險人並調查相關情況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也關系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因此,建議通過雙方協商,將保險人的審查義務與銀行的信貸資產審查相結合,或者以銀行的信貸審查代替保險人的承保審查。筆者認為,銀行征信和保險人核保審查義務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前者以《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為基礎,後者以《保險法》為基礎,兩者的專業側重點也不同,不能混為壹談,也不能取而代之。相反,它們應該單獨得到加強。
(2)銀行作為被保險人未盡到催收義務、未告知風險增加、未代被保險人持續投保車輛保險而引發的保險責任糾紛案件。
1.根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險條款通常會約定被保險人有催收欠費和收集記錄的義務。
2.《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時應當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條款通常在被保險人的義務中規定,被保險人發現投保人有潛在的不償還風險或者有可能導致保險合同風險增加的情形的,應當通知保險人,並協助減少或者消除風險。
3.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為了規避貸款所購車輛發生意外損失而導致無法還款的風險,壹般要求投保人投保貸款所購車輛的損失險、盜搶險等車輛保險,保險條款通常會約定,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時續保上述車輛保險,則由投保人代為投保。如果銀行違反上述保險法或保險合同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或減輕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支付了銀行損失後,向汽車購買者和擔保人追償的情況。
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買方和擔保人追償,但筆者認為這種追償並不等同於保險代位求償。保險代位求償權吧?基於可保利益原則,認可債權讓與制度,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壹般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是民事代位求償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應用;這壹制度的目的不是讓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額外的利益,也不是讓錯誤的第三人逃避其賠償的法律責任。
新《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可見,保險代位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因此,有人認為,由於保證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其是否按照約定償還貸款或者履行義務直接決定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與第三人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壹般不存在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事故,當然也不存在保險代位求償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壹種誤解,認為不區分保險事故的具體情況,保險人的追償權就等於代位權。
(壹)申請人因主觀意誌存在惡意違約行為。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可信的,這與被保險人主觀上對債務履行的願望有關。就保險人而言,其是在信賴被保險人誠實態度的基礎上承保其信用的,不可能通過壹般的詢問和通知來了解被保險人的主觀世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誌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壹旦由於被保險人的主觀惡意而發生保險事故,即保險人投保的不確定性風險必然發生,保險人將不得不為僥幸率的發生支付保險金,並因缺乏第三方責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但是,保險人不享有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並不意味著不能向投保人(債務人)或擔保人追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後,被保險人在賠償金額內不再享有債權,該債權及相應的擔保權轉移給保險人。在實踐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還會簽訂壹份權益轉讓書。
(2)因第三方侵權而影響履約能力的善意違約。
被保險人遭受第三人侵權或違約,降低或損害被保險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從而發生保險事故,壹般稱為善意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被保險人最終可以從第三者那裏獲得損失的救濟,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是什麽?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全額賠償而采取的有利於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原則?(Castellainv案布雷特法官。Preston in 1883),所以筆者認為此時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債務人)、擔保人追償,也可以行使代位權向責任第三人追償。
(3)因客觀情況變化而違反合同
除主觀因素外,壹些客觀事件,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戰爭、武裝沖突等不可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當事人故意或過失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債務人)不能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對於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合同基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壹般約定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向被保險人追償。同時,由於不存在特定第三人的過錯,此類案件不存在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法律範文2:法律文化的理論研究I .法律文化的內涵
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中國文化理論的發展,法律文化?從西方傳入中國,引起了中國法理學、比較法、法律史學等領域學者的關註。挺有出息的,法律文化的壹個趨勢?。然而,由於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內涵缺乏明確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法律文化尚未形成系統的理論,更不用說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法律文化?這個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勞倫斯?弗裏德曼在《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壹文中提出,指的是?與法律制度密切相關的價值觀和態度,決定了法律制度在整個社會文化中的地位?。而英國第壹位法學家科特雷爾在《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壹文中認為?法律文化?它只適用於觀察早期市民社會和小社區以及特定職業群體的法律觀念,而?法律意識形態?相當於。壹些學者將法律文化視為壹種法律傳統或法律解釋方法。壹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於壹個民族或國家長期歷史文化進程中的普遍認同的、穩定的法律價值觀、理念和理論,是人們進行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和指導規範。
二、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現狀和問題
首先,中國的法律文化側重於結合其他法律學科來研究某壹個問題,而缺乏對宏觀理論的研究。從近年來國內的研究成果來看,目前國內對法律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結合法制史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包括禮儀、無訟、自然法、法律等。,占絕大多數;(2)結合比較方法研究法律文化;(3)開展地方調研,研究藏族、彜族、瑤族等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然而,對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論基礎和體系的研究卻明顯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沒有理清與壹些學科尤其是法學學科的關系,從而影響了自身學科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交叉學科越來越明顯和重要。這種跨學科發展的前提是相應學科之間的合作關系,而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而且我國法律文化的跨學科研究只側重於法社會學和法制史,對其他學科關註不夠。目前,對法律與數據、數字時代、工程、戲劇、數學、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經成為新的發展趨勢。最後,中國學者對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道路的理論基礎存在誤解。許多學者認為,打破區分法律文化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觀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結構,並對其進行整合,使觀念性法律文化轉化為制度性法律文化,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路徑。但深入分析後可以發現,這個概念背後的制度是壹種法律壹元論,即?傾向於呼應依法治國的主導觀點?,是嗎?在現代科學主義的驅動下,整個法律定義被立法整合?,是嗎?只合法?、?現代?、?宏大敘事?。但就轉型期的中國現代化進程而言,我們更對?現代性反思,更關心?後現代?本地知識?這種多元化格局的存在。我們的起點不再是看?沖突?,但是看?存在?,不再是統壹的了?整合?而是應該在獨立的前提下研究互動的融合,以適應轉型期中國社會現實的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論基礎?法律多元化
馬克?韋恩嗎?霍克在第23屆世界法哲學大會上發表主旨演講,論述了歐洲壹體化進程中法國文化的統壹性和多樣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於?在不同地域文化傳統日益強烈的互動過程中,強勢文化傳統往往處於主導地位,在政治、經濟、軍事上往往會驅逐、扼殺相對弱勢文化傳統的某些元素?因此,我們努力保護這個地區的壹些傳統和經濟。提高後發國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國家法的多元體系、國家內部和社會部分的多元法律規範、歐盟法的三元法律結構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這種法律文化的多樣性,正如我們前面提到的,是現代社會法律文化發展的必然選擇。這種法律文化多元主義是研究中國法律文化的理論基礎。在主張法律文化多元主義的學者中,最有影響的是日本的千葉正史。他的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作為國家法的正式法和非正式法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互動關系,應當運用構成多元法律體系的各種概念對包含多元價值和理念的法律前提進行概念化和分析。千葉正史對亞洲不同地區多元法律體系下的國家法、移植法和固有法進行了分析和論證,提出了法律文化的原初概念和法律文化的操作性定義。。其多元法律體系的法律文化理論的核心可以概括為三個二元區分下的兩個對立,具體指的是?正規法律?非正式法律?,?移植方法?內在規律?,?規章制度?法律前提?這三個方面的兩個對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