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履行誠信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六條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行為規範》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向委托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當委托人被誤導後,產生了訴訟的欲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開始上升,最後簽訂代理合同。
二、未履行法律服務告知訴訟風險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行為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為執業律師,要客觀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常說:只談優點,不談缺點。判決輸了,我只說我所有的訴求,所有的請求都被請求了,所有的辯護都被辯護了。法官不支持不支持我能怎麽辦?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人承擔。
三、未履行提供規範化法律服務的義務。
違反了2004年《合同法》第112條和《全國律協律師執業準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律師執行的信任和律師執行行為準則的要求,律師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自身專業知識技能,對擬委托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為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規範的法律服務,依法完成委托事項,維護委托人利益。這種執業律師經常犯常規錯誤。起訴誰,訴訟主體都是錯的;怎麽起訴,程序不對;去哪起訴,管轄不對;是否起訴,藥方不對;起訴什麽,案由不對;為什麽,證明錯了;為什麽,法理是錯誤的;不,法律的適用是錯誤的。
每壹個錯誤都會導致當事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托人授權或對委托人真實意思的解釋,在法庭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與對方和解,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那麽,法律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解決的途徑是什麽?最便捷的方式是去實行律師註冊的省律協解決投訴。正如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行為規範》第17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以及第176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執行協會對律師執業糾紛作出的裁決。“的規定。
如對律協裁定不服,或不願向律協申請裁定,可在兩年內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標的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
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0]26號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第134款的規定,將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作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經法院證明、質證,可以認定;經過法庭辯論,論證正反,可以成立;判決依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參照《律師行為規範》作出。讓代理有風險,讓律師的責任成為現實,還委托人壹個公道。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糾紛的案例很常見,每壹方都會為自己的利益而爭辯。對於相關的合同糾紛,需要走民事訴訟程序。在各種法律活動中,合同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以上就是本文對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如何確定責任的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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