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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壹、法律賦予債務人哪些權利?

(壹)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繼續履行給付義務。這種繼續支付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抗辯權應當事後行使。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履行時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另壹方享有權利,這就是履行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在對方不履行或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時,應先履行的壹方有權在對方不履行前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或提供擔保。

(4)對債權無效的抗辯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返還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5)合同解除抗辯權。

(6)合同解除抗辯權。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7)債務抵銷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八)標的物提存權。

提存是指因債權人原因,合同標的物不能交付給債權人時,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由提存機構消滅債務的制度。

(9)債權人的抗辯權是遲延通知。

債權人因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

(十)時效期間屆滿時的抗辯權。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十壹)債權債務轉讓後的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二,債務人的哪些權利是合法的?

(壹)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壹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壹方當事人不能同時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有權繼續履行給付義務。這種繼續支付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履行後的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履行時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另壹方享有權利,這就是履行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後履行的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第壹履約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在對方不履行或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時,應先履行的壹方有權在對方不履行前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或提供擔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提取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的損失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壹方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對債權無效的抗辯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 *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債務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返還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3.以下四項權利專屬於債務人。

不得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1)非財產權。比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權、非婚生子女的請求權和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雖然這些權利的行使會間接影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但這些權利的行使完全取決於債權人本人的意誌,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財產權主要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無形利益。例如,承認或放棄繼承或遺贈的權利、請求贍養的權利、因生命、健康、名譽和自由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雖然是財產利益產生的權利,但是否行使以及行使的範圍,即如何具體化,應當取決於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3)不可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或者基於特定身份關系的債權,遺漏債權等等。這些權利的設立和存在與債權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因此不能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被拘留的權利。比如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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