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理解為在授權範圍內以他人名義對委托人產生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二、代理商的類型:
1.根據委托書的所有者數量
(a)單獨的代理人
單獨代理人是其代理權屬於壹個人的代理人。獨立代理的特點是代理權屬於壹個人,而委托人是壹個人還是幾個人無關緊要。無論是委托代理人還是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單獨生成代理人。
(2) * * *同壹機構
* * *同壹代理人是代理權屬於兩人以上的代理人。* * *同壹代理人,如果* * *實施了代理,就形成了* * *同壹關系,他們可以分別行使代理權,也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約定行使代理權。如果代理人之間沒有* * *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79條第1款的規定,幾個委托代理人共同代理,其中壹人或者多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顯示用來選擇代理的名稱。
(a)代理人是
指基於被代理人選擇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者依法產生的代理人;
(2)轉代理(也稱再代理和再代理)是
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代理權授予他人。轉代理的特點是:①轉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擇的;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權不是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原代理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的,應當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委托代理人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委托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委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代理生成的方式:
?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此處不詳述)
三、生活中需要特別註意的表見代理的種類和現實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存在三種表見代理形式。即授權表示類型由代理人表示,權限超越類型由代理人表示,權限延續類型由代理人表示。
(A)代理機構的授權代表
表見代理又稱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見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為向他人表示授權,但本人並未實際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未予否認,致使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本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我國民法中的表見代理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本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向相對人表示本人已經授權,但實際上本人並未授權,相對人依靠本人的表示與行為人進行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我的意誌可以直接表達,也可以間接表達。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廣告授權的相對人是公眾)。我可以撤回我的授權聲明,但應當在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通知應有效送達對方,壹般應采用與授權聲明相同的方式。
2.我將具有代理憑證意義的文件的印章交給他人,他人以其為基礎以我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對方信任交易。
這些文件的印章包括委托人印章、合同印章、蓋章的空白證明函、空白委托書、空白合同文件等。這些文件的印章本身雖不是委托書,但與自身密切相關,具有特定性,起到證明代理權的作用。因此,善意相對人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並與之訂立合同,應構成表見代理。
3.我知道別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而不否認。
在明知他人無代理,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情況下,應當對他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作出明確說明。我表達的不同態度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我承認了,就相當於給了行為人事後的代理權或者追認權。這種授權後追認具有溯及力,導致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變更為授權代理,本人應當承擔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特別是這種追認應當在對方行使撤銷權之前進行)。如果我否認,行為人的無權代理就變成了狹義的無權代理,行為人自己負責,我不負責。如果我知道他人無權以我個人的名義代理,並且既不承認也不明確否認,為了保護善意、無辜的第三人,我應當認為表見代理成立。
4.允許他人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
在聯營活動中,有的牽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自己的“分支機構”、“工廠”名義開展活動。在企業集團重組過程中,壹些核心企業為了擴大規模,允許其他企業使用自己的集體商標,以集團分支機構的名義行事。實際上,這些單位或個人都是獨立運作的,不納入法人的範圍。而善意的相對人並不知情,壹旦這些“分支機構”與相對人發生糾紛,牽頭單位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基本理論,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壹部分,法人應當對其民事活動負責。因此,當這些原本不是法人分支機構的單位,以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活動,使善意相對人認為是法人的行為時,應當設立表見代理。
(2)?越權表見代理
越權的表見代理又稱越權的表見代理、有限代理權的表見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通常有壹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不壹定為相對人所知。如果外部客觀情況能使善意相對人誤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不是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後果由本人承擔。這就是現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原則。
表見代理主要有兩種形式:
1,雖然我對代理人的委托書做了壹些限制,但是我並沒有在委托書中說明,或者說我授予了代理人壹定的代理權,但是事後又進行了限制。代理人不顧其限制,按原委托書行事,對方並不知情。此時應構成表見代理,後果由我承擔。
2、本人授權不明,客觀情況能使善意相對人誤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超出了本人的意思授權範圍,表見代理也成立。
(三)表見代理權限的延續
繼續授權的表見代理又稱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撤回的表見代理。這種類型是指我與行為人有過代理關系,但代理關系已經終止或撤銷後,我沒有及時對外宣傳,對方並不知情。因此,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其代理權的終止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交易完成後的代理。我將在提交給第三方的委托書中明確代理期限和代理事務。如果我沒有作出明確的記載,即使其與代理人就代理消滅的原因有約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這種情況,仍然與代理人訂立合同,那麽表見代理成立。
2.我撤回委托後的代理人。我可以隨意撤銷代理權。這種撤回屬於單方法律行為,撤回通知到達代理人時發生法律效力。此時,本人應撤回代理證書,通知第三人,或發布撤回代理的公告。如果我不這樣做,使相對人不知道代理權已不存在,仍與被代理人共同作為民事行為,則構成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