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理由有七種: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產假。
具體規定如下:
1.事假:事假是因為員工因個人原因請假,無論是否允許用人單位有自主權,企業員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單位職工加班、事假、病假、停工期間工資的意見》勞薪67號[59]。企業的勞動者因為工作性質不同,加班可以享受加班工資,所以壹般事假期間不會發工資。
2.病假:病假是指員工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醫師檢查後,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休息的,由醫師開具病假條,員工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病人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甚至事後補辦手續。
員工病假和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辦理病退或者領取傷殘津貼。
用人單位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賠償金。
3.婚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做出具體規定,國家層面也沒有適用於所有單位的規定。原勞動部於6月1959日發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於2月20日1980下發了《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旅遊假問題的通知》([80]勞綜基字第29號[80]財企字第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員工結婚時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外地職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請假;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
4.產假:女職工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含產前15天);難產數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延長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不發工資,發放生育津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生育保險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的,由其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本人工資的,單位不得扣繳。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前由單位按正常出勤工資支付。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5.喪假:
喪假是指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喪假1-3天。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去世員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員工到外地參加葬禮,企業應根據距離遠近給予員工請假。職工喪假、旅遊假期間,企業應當照常支付職工工資。員工途中的差旅費由員工自己承擔。
6.公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參加合法活動。申請被批準後,在此期間不會扣除任何工資。
7.工傷假:工傷假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時間,期間工資照發。因此,工傷假是指職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治療並保留工資的期間。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育兒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