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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權力

壹.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參與國家管理、參與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並享有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願望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和收藏。

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也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

第三,公民的人身權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規定,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

4.公民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

第四,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獲得國家賠償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1.批評權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和錯誤、態度和作風提出意見。

2.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方案的權利。

(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上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可以分為訴訟上訴和非訴上訴。

(1)訴訟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判決,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重新審查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效力都有壹定的限制。

(2)非訴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其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的行為。它壹般對上訴的主體、客體、期限、理由和效力沒有特別的限制。

2.檢舉權是指公民有權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並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失職人員給予處分。

3.檢舉權是指公民向有關機關揭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3)獲得賠償的權利

1.獲得賠償權是指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65438+1995年5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詳細規定了公民獲得賠償的範圍、程序、方式和計算標準。從類型上看,國家賠償可以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壹)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權獲得工作並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享有平等的就業、選擇職業和勞動報酬的權利。國家努力增加就業,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2)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假或者休息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周末制、休假制、探親假制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和設施。

(3)財產所有權

1.範圍——公民可以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渠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

3.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也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壹定年齡和條件,有老年退休的權利。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受壹定的工資及其他生活待遇。

⑸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國家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二)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三)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不及物動詞公民的文化和教育權利

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學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2.教育也是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九年義務和崗前培訓義務。

(2)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科學研究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以各種方式從事各種科學研究,也意味著公民有權在科學工作中自由討論問題和發表意見,對各種科學問題和學派持有自己的見解。

2.文化藝術活動自由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興趣從事各種文學藝術活動,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藝術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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