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和寄賣,從含義和我國目前頒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典當是持牌的貨幣交易,典當公司的設立或經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受到國家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調整和限制。寄售是壹種壹般的貨物交易行為,即貨主將貨物放在寄售銀行,寄售銀行將貨物售出後進行結算和支付的過程稱為寄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習慣於誤解寄售行是典當行,典當行是典當行。
隨即,當地市場出現了“典當”二字,大量寄售行從事典當業務。有的寄售行連業務範圍都不講,不管手續齊全,不管贓物來源。有的借寄售銀行之名,牟取暴利,放高利貸,給不法分子提供了生長的土壤和空間,從而造成了摩托車、私宅經常被公民盜竊的不穩定現象。
由此可見,識別和區分典當和寄賣的含義,關系到我國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甚至關系到我們對典當和寄賣市場急需整頓的再認識。
我在近幾年典當工作實踐的基礎上,談壹談典當和寄賣,順便提幾點建議,供各級領導和各界同仁參考。
壹、典當及典當公司
1、典當——指典當行以其作為典當行的動產和財產權利質押或以其不動產抵押,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行,支付典當行利息,償還典當行,在約定期限內贖回典當行。
2.典當公司(或典當行)必須申請商務部批準,並具有商務部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八條“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證券、股票等。),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
二。寄售銀行和調整公司
寄售(或調劑公司)是代理銷售的壹種貿易方式。根據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寄售人代替寄售人,貨物售出後,寄售人與寄售人結算貨款。
三、典當公司與寄售銀行(掉期公司)的區別
1,企業和商業的性質不壹樣。雖然兩者都是商業活動,但寄售行的經營活動是代銷、代儲二手小商品,屬於壹般的商業活動;典當行是以資金借貸為經營活動的特殊工商企業。寄售業務是信托貿易業務,典當業務是壹種特殊的金融業務。
2.不同的盈利方式。寄售銀行利用寄售後收取貨物的程序作為盈利手段;典當行通過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和費用來盈利。
3.不同的業務對象。寄售行經營二手貨和小商品,經營過程的特點是小商品的移動;典當行管理的對象是貨幣,經營過程表現為貨幣資金的運動。
4.商品銷售的性質和方式不同。代銷銀行對其銷售的商品沒有所有權,而是受客戶委托行使代銷權,商品所有權屬於客戶,銷售方式單壹,僅限於櫃臺;典當行典當物品銷售的目的是清償典當貸款的債權債務。貨物所有權因客戶典當而全部或部分轉移到典當行,銷售方式不僅可以在櫃臺實現,還可以通過折價或拍賣的方式實現。
5.企業規模和設立程序不同。寄售銀行的註冊資本壹般在幾萬到幾十萬元不等,規模較小,在工商部門註冊就可以直接設立,不需要前置審批。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300萬元,多則1000萬元。作為國家控制的特許經營行業,他們有專門的主管部門。它們在成立之前,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和公安特種行業部門的層層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後才能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四、代銷銀行(或調劑事務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不得經營的範圍。
1.不允許進行黃金和鉑金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購、寄售金銀制品、金銀設備”。第六章獎懲第31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擅自改變經營範圍,或者收購、挪用、克扣余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2.不允許經營機動車和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機動車、房地產抵押物品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登記”;根據《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和因上述權利而產生的抵押、抵押權等其他房屋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對此,機動車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已經確認,委托銀行的經營行為不屬於協助登記的許可範疇。
3.不允許進行證券或股票交易。根據《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獲準經營證券或股票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典當公司,具有商務部頒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市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必須達到654.38+00萬元以上。
4.不允許帶“典當”字樣經營。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其他任何經營組織或者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非法設立典當行、推廣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處罰”。
五是要求加強對地方寄售銀行和調整公司的整頓。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金融部門審批貸款難,典當公司中期報告審批程序嚴格,申請代銷銀行手續容易。沒有負責部門,社會上壹些有黑勢力的閑人鉆政策空子。近年來,他們打著辦理寄售、調劑業務的幌子,長期經營黃金、鉑金、機動車、房產、白條、證券、高利貸等業務,屬於超範圍經營,不合法。對此,為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打擊非法經營行為,促進典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務局等相關部門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整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