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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面臨哪些新情況?

關註法治實踐的新情況,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新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治權威是關鍵。我們必須樹立法律和法治的權威。沒有法治的權威,再多的法律制度也無法真正得到貫徹和執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我們面臨著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轉變,把好看的法律變成有效的法治實踐。這就要求:第壹,確保法治在政治體制和權力配置中的權威地位。完善治國之道,“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對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屈法。”二是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強化社會監督作用。不受監督的權力會導致腐敗。政務公開下的社會監督有利於權力行使的及時糾偏,決定了權力運行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三是完善問責制度,強化問責機制,讓黨委政府及時回應社會需求和群眾呼聲,讓社會監督發揮積極作用。

其次,科學立法是基礎。雖然法治體系已經形成,但還需要進壹步完善。目前,行政管理領域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往往是由主管部門主導的,這就是所謂的“部門立法”。“部門立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加以彌補。要建立多方參與的立法機制,確保立法過程的公開、參與和監督審查。在啟動立法階段,要充分說明立法理由。確保公眾有效參與立法過程。完善立法審查機制,建立規則制定糾錯機制。此外,提高立法質量需要加強立法的可操作性,更加註重立法過程中的利益協調和平衡,更加註重立法的細化和可執行性。

第三,嚴格執法是關鍵。行政執法是政府的日常行政活動,關系到法律要求的貫徹和執行。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設以執法為中心的法治政府,應更加註重執法的全面建設。首先是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執法的過程需要相應的配套法規和配套制度。沒有詳細的、輔助性的配套法規和配套制度,法律很難真正落實。二是執法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從執法實踐來看,執法體制和機制是制約行政執法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沒有科學合理的制度和機制,法律再嚴肅,在執行中也會被不合理的制度和機制扭曲。三是加強和完善嚴格執法、反特權、反幹擾的權力保障和制度保障,遏制隨意性和選擇性執法。第四,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約束和規範。所有的法律都是由人來執行的,法治也是由人來推動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有什麽樣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就會有什麽樣的執法實踐。法治建設要更加註重人的因素,加強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規範化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強化責任機制、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規範和引導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另外,政府的守法是核心。政府不守法是對法治政府的嚴重傷害。黨的十八大報告要求全民守法。如果政府不帶頭守法,不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事,規則和制度的執行必將成為空中樓閣。因此,防止行政機關違法,保證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已經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和關鍵。要重建公民對政府的充分信任,重要的是政府機構必須首先“守法”。既要“忠公”,公平公正,也要“守法”,守法,不得違政。

最後,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壹個國家實施法律的最後壹道防線。沒有公正司法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也不可能建設法治政府。目前,幹擾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訴訟案件的現象依然嚴重。與政府相比,法院總體上還是比較弱勢的,有時甚至司法成為政府意誌的工具。因此,完善司法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完善訴訟程序,加強司法民主和法律監督,努力提高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是規則和制度實施的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機關要積極支持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禁止非法幹預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公正裁判各類案件特別是涉及政府機關的案件。支持政府機關負責人積極出庭或列席本部門案件的審理。

參考:建設法治政府有哪些新要求?

/2013-03/18/content _ 7030867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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