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長期年利率為5.6%,5.6% x4 = 22.4%;
第二,月息2.3%。算算年利率,2.5%?X12月= 30%;
三、30%是22.4%多,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多。如果A起訴妳到法院,法院只會判給4倍以內的利息,也就是22.4%。
4.既然妳還得想辦法還錢,那妳現在換房產肯定是不可能的。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的,轉讓行為無效。如果妳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那麽轉讓價格應該用來償還債務。同時,如果A打官司,很可能妳會提起訴訟,同時保全妳的房子和車子,讓妳無法過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壹條就是規範民間借貸利率。
“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屬於司法保護區,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息36%的,為無效區,超過年息36%的利息應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息36%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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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6日電(記者李靜)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糾紛大量產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人民群眾對貸款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回應中小企業陽光融資、合法投資的願望;回應人民法院統壹裁判標準、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應對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出臺的背景。
杜萬華表示,對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壹。《民間借貸利率及利息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利息約定,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
2.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
3.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杜萬華解釋,“根據1991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妳已經賺到的利息,這是4倍以上的。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會認可。如果當事人想反悔,想履約後再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杜萬華說,總結這些年的經濟發展,發現實體經濟創造的利潤肯定沒那麽高。如果不控制高利貸,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個司法解釋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無效。
“意思是,如果當事人自願償還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回來是可以的,這是對1991司法解釋的重大修改。24%-36%部分不受法院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不反對。”
人民網-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民間“高利貸”年利率限制在3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