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賠償的法定程序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煤礦職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向工傷事故發生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煤礦工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和要求工傷賠償的相關證據。
案例: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勞動者因工傷致殘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了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用人單位還要承擔哪些責任?日前,某縣人民法院對這樣壹起工傷案件作出壹審判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某煤礦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朱某某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賠償金、停工留薪、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等共計83960元。
被告於2009年6月5438日+10月在某煤礦參加工傷保險,原告朱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4月10日晚,原告鉆盲炮爆炸,致原告面部、頸部爆炸。雙眼結膜及角膜殘留異物。2009年6月5日,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的傷情為工傷。2009年9月30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九級。對於原告的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原告於2009年6月26日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獲受理,故於2065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438+00,65,438+04。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與原告朱某某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在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被認定為工傷9級傷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護理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原告主張,除此之外,根據《雲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安全事故發生後,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有權請求煤礦企業依照本規定賠償原告壹次性傷殘賠償金,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這個案例提醒大家,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除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等費用。不要以為參加工傷保險就可以忽略安全生產,而不是壹切由工傷保險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