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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制度是壹項重要的債權保全制度。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毫無疑問,債權人放棄代位權對自己的利益是有害的,了解法律關於放棄代位權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代理權有如下相關規定。
第十壹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繼承關系而產生的對給付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權利的請求權。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權,未通過訴訟或者仲裁向其債務人主張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在同壹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訴訟。
中國現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釋表明
代位權的設置存在諸多不足。
而且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明顯脫節。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應當是壹項系統工程。在執行程序中
,應遺囑執行人的申請。
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債權,應當以債權人代位權的實體規定為依據。立法機關工作人員有必要認真放棄代位權條款,從法律角度完善代位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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