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條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壹步落實建設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設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條規定(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我司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65年8月25日438+04
建設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條規定(試行)
壹、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安全考核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職責,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在施工現場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是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和實施;負責組織質量和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材料進行抽樣檢驗。送檢樣品不得篡改、篡改、偽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參與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項工程驗收,參與單位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簽署驗收文件,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的日常檢查,不準使用安全防護裝置無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全部用於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操作人員不準在沒有安全防護設備的情況下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和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並簽署隱患整改報告。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工人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並組織審核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準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和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項目經理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應當及時糾正;如有必要,按規定程序更換合格的項目經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建設工程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1)。同時,對相應的違法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規定見附件2),並將行政處罰和記分情況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