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規定的車禍重傷責任認定如下:
1,壹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不能賠償數額為三十萬元的交通肇事罪。
根據法律規定,車禍重傷賠償如下: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宿: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
6.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
12,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九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壹)致人死亡的,從辦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從治療結束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超過前款規定時間的,調解從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傷殘賠償金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