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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的起源。

中國法的淵源有壹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就形成了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的傳統。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成文法的形式是不同的。我國現行成文法的來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行政法規、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國際條約。其中,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法源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和特別重要的地位。這主要是從立法體制、法律效力的級別和範圍的角度來分類,也可以說是從立法的角度來分類。這類法律的起源是我國各立法主體立法活動的結果,主要是從中央到地方的相關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還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往往是對中國法律起源的補充。目前,作為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有政策、習慣和判例。行政法規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法制定和變更,是與行政管理和行政管理事項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它是中國法律淵源體系中某壹特定法律的淵源,而不是規範和調整行政關系和行政事項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在中國法律淵源體系中起著橋梁作用。

行政法規的基本特征是:

首先,在中國法律淵源體系中,行政法規作為壹種法律淵源,處於低於憲法、法律而高於壹般地方性法規的地位。行政法規的制定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壹般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否則無效。

第二,行政法規在中國法律淵源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有了行政法規,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才能得到更好、更有效的體現和實現。行政法規是地方性法規與憲法和法律之間的重要紐帶。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進壹步保證了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三,行政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事項遠比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事項廣泛和具體。只要經濟、政治、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方面的社會關系和事項不是根本性的,或者只要不是憲法和法律必然調整和規定的,行政法規都可以調整和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特定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變更,其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範圍。地方性法規作為地方司法的基礎之壹,在法源體系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基本法律的來源。現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性法規在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法規的基本特征是:立法主體只能是地方國家機關,其任務是解決地方問題;要處理的關系更多,比中央立法更復雜、更具體;它具有從屬性和自主性的二重性;城市地方性法規在整個地方性法規中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地方性法規的主要職能是:有效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解決單靠中央法規解決不了或暫時不適合中央解決的問題;獨立解決各種應由地方性法規解決的問題。地方性法規應當堅持兩個基本原則:壹是體現地方特色。第二,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除了上述法律的淵源之外,中國的成文法還有幾個來源:

壹是壹國兩制條件下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二是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和軍隊有關方面制定的軍事法規;

三是有關機關授權其他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權限制定的,屬於地方性法規;根據有關機關的授權制定的,屬於根據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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