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於等級沖突,應當確立高等級法律規範優於低等級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效力低的法律規範受制於效力高的法律規範。根據《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事實,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座談會還確認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適用原則: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現在很多具體行政行為都是根據下位法作出的,沒有援引和適用上位法。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制統壹,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判斷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當依據上位法確定。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的法律位階是有序排列的,其法律效力壹次遞減。上位法規範優於下位法規範,下位法規範不得與上位法規範相沖突。
第二,對於新舊法律規範的沖突,通常適用新法優於舊法規範的規則。即當新的法律規範與舊的法律規範的規定不壹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適用新的法律規範,但新的法律規範壹般不溯及既往。8.座談會紀要中新舊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嚴格區分了實體問題的適用和程序問題的適用,並列出了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幾種情形。座談會紀要明確了這樣壹個解決新舊沖突的適用規則:按照行政審判中的壹般理解和慣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具體行政行為是在新法實施之後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的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適用新法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第三,對於特殊沖突,通常適用特別法規範優於普通法規範的規則。適用該原則時,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怎麽辦?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壹般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裁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決定。座談會紀要進壹步規範了特別規定和壹般規定的適用關系: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新的壹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壹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壹般規定。無法確定新的總則是否允許舊的規定繼續適用的,屬於法律規定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NPC常務委員會裁定;屬於行政法規的,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裁定;屬於地方性法規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送制定機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