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成立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五條: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發起人承擔因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與自然人壹樣,也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前提。沒有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就不能參與民事活動。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自然人壹樣,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賦予的壹種資格。
但法人畢竟不同於自然人,說明其民事權利能力也是不同的。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區別:
1,民事行為能力起止情況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但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時開始,自然人死亡時消失。
2、民事權利能力範圍不同,自然人專屬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部分內容,如繼承權、受扶養權等,法人不能享有;但自然人不能享有某些法人專屬的民事權利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
3.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是不同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壹致的、平等的,兩者之間壹般沒有太大區別。但是,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彼此差異很大。這是因為法人因經營範圍不同而受到法律和自身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也不同。比如政府機關和企業法人的權利和能力不同,企業法人的權利和能力也不同。只能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綜上所述,法人創始人需要對公司活動的後果負責,需要對以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負責。
法律客觀性:
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國家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區別在於:壹、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責任是壹般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第三,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死刑,比行政責任嚴厲得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我國理論界對刑事責任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負面評價論影響較大,即刑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因犯罪行為而依據刑法對其犯罪行為和自身做出的負面評價和譴責。具體來說,罪犯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判和懲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意味著妳要受到懲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刑事責任包含在法律責任中。刑事責任是指有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法律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這是妳的行為違反了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壹般來說,刑事責任的處罰程度明顯高於民事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