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這個時代相適應,啟蒙思想家所闡釋的獨立權利概念的特征是人的自由和理性,這就是為什麽這種權利是“自然的”。格老秀斯把權利看作是人類作為理性動物的固有品質。斯賓諾莎將權利視為不受幹涉的條件,這是壹種自然的自由,在法律上不幹涉人類。在霍布斯看來,“自然權利”是壹種“自由”,即“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使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這壹解釋被後來的啟蒙思想家所繼承,洛克和康德都從這壹角度闡釋了他們對權利的理解。這是意誌論對權利本質的經典解釋,即更多地從權利的主觀方面——它所包含的人的自由意誌來定義權利的本質。
此後,邊沁的權利話語發生了重大變化。邊沁並不滿足於啟蒙思想家們用形而上學的思辨來解釋權利,而是強調對權利現象的分析和實證方法,用精確的類型學語言來解釋權利,註重對權利的客觀描述,即權利客體與主體之間關系的客觀描述,而不是主體的主觀意誌和對權利客體的評價。因此,邊沁把權利放在現實的利益關系中去理解,把利益作為權利的本質範疇。權利對於享有權利的人來說是利益和好處,而義務則意味著負擔。在邊沁看來,興趣的意義和利益、快樂、幸福是壹樣的,是功利計算的基礎。邊沁的追隨者繼承並發展了這壹觀點。奧斯汀認為,權利的特征在於給予所有者利益。穆勒還指出:擁有權利意味著要求社會對我所享有的東西提供應有的保護。之所以要保護這些東西,是因為它們對我們來說至關重要。正是在利益的基礎上,功利主義與權利觀念相結合。這壹理論被葉林發揚光大,他認為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法律認可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由此,可以形成權利本質論中最具影響力的利益理論。
其意義在於:壹方面,利益理論描述了權利的客觀方面,為權利理論引入了新的方法論,構建了權利的分析概念。正是因為功利主義者發現了權利現象中的描述性成分,在此基礎上的權利分析才得以進行。另壹方面,利益論也將權利與法律聯系得更加緊密,導致人們認為法律對權利的保護是因為權利所代表的利益,以防止利益侵害的發生。長期以來,權利的利益論在權利話語中占據主導地位,尤其是在分析法學中,將權利的本質視為利益更是理所當然。
二十世紀後,自然法理論的復興對權利理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甚至在強調利益理論的分析法學內部引起了分歧。新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哈特批判了權利的利益論,在意誌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權利的選擇論,從而開啟了權利本質論中的利益論與選擇論之爭。哈特認為,權利意味著它的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放棄、取消、強制執行或隨它去吧。有權利的人有受到法律尊重的選擇。根據這種權利選擇理論,權利主體對相關義務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權。權利人對相關義務的控制包括三個不同的要素:(1)權利人可以放棄或取消該義務,或者讓其繼續存在;(2)在義務被違反或受到威脅後,他可以起訴要求賠償,或在某些情況下從法院獲得限制令或強制令,以限制繼續違反或進壹步違反義務,反之亦然;(3)他可放棄或取消因違反義務而支付賠償的義務。
哈特的權利選擇理論實際上延續了啟蒙運動中從權利主體的意誌自由角度理解權利本質的方法。另壹個法學家,卡爾?維爾曼評論說,哈特的法律權利選擇理論是權利意誌理論的壹個範例。
權利的利益論和以哈特的選擇論為代表的意誌論都存在理論缺陷,不能全面解釋所有的權利現象。權利意誌論的缺陷在於,壹方面,它可能承認某種形式的侵權。在古典權利理論中,邊沁和赫菲爾德對權利的分析都承認權力是壹種權利。相應地,這種權利不應被放棄,因為它伴隨著責任。即使在自然權利論者看來,權利也不壹定是可選擇的,比如霍布斯等人,他們並不認為自我保存的權利是可選擇的。然而,在當前的道德權利論者看來,有些權利對人來說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它們如此重要,以至於它們構成了個人的人格獨立。因此,在大多數權利問題上,法律會充分尊重權利主體的自由選擇;然而,對於壹些基本人權,特別是諸如免受奴役和酷刑的自由,法律並沒有賦予權利主體改變或放棄這些權利的自由裁量權。過於強調法律對權利主體自由選擇的尊重,可能會導致對某些侵權行為的放縱。另壹方面,意誌理論面臨的另壹個重大困境是,它極大地限制了權利主體的範圍和權利發展的可能性。選擇理論是意誌理論的變體。將權利定義為可選擇的,就要將權利的主體限定為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思、具有獨立意誌、有做出選擇能力的人,而不具備這種能力的人就會被排除在外,比如沒有獨立意識或者已經喪失獨立意識的人,比如胎兒、重度智障者等。雖然這些主體不能自由選擇,不能得到法律的尊重,但否認他們擁有權利無疑是荒謬的。第三,選擇理論無法解釋不同權利之間的差異,如基本人權和壹般權利。生命權和普通財產權,還是言論自由權和壹般經濟自由權,哪個更重要?對此,選擇理論無法給出充分的解釋。同樣,哈特指出了利益論的缺陷——利益或利益不是擁有權利的必要或充分條件,權利在特定情況下的行使可能損害權利主體的利益,對此利益論的支持者無法給予有力的反駁。
縱觀權利的利益論和意誌論的發展演變和相互論證的過程,兩種理論在界定權利的本質時都有各自的致命弱點,在對權利的分析和論證上,其優劣也是相互的。權利作為壹個跨學科的概念,壹個人們用來描述復雜多樣的社會現象和制度現象的概念,在人們的日常語言和學術話語譜系中得到了極大的擴展,用壹個統壹的概念來解釋權利的本質是極其困難的。也許只有多元主義理論才能對權利進行充分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