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壹,這壹點早已為法學家所公認。古羅馬的西塞羅有壹句名言:為了自由,我們是法律的仆人。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為目的,旨在保護和擴大自由。羅伯斯庇爾與洛克進行了壹致的論述,全面揭示了法律對於自由的意義。
關於制定法律,他說,制定法律是為了確保每個人都能自由地發揮他的才能,而不是束縛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個人損害他人的權利,而不是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在所有自由國家,法律尤其應該保護社會自由和個人自由,防止當權者濫用權力。關於法律的內容,他說,任何憲法的首要任務都應該是保護社會和個人的自由不受政府本身的侵犯。司法權的劃分規則是為自由而規定的,它受制於確保維護自由的手段的必要性。軍法的目的是更可靠地打敗外部敵人,保護國家不受內部敵人侵犯的自由。他總結說,壹句話,我們制定法律不是為了壹時的需要,而是為了壹個百年大計;不是為我們,而是為世界;我們應該表明我們值得奠定自由的基礎,我們應該始終遵循這個偉大的原則,即如果自由被限制在那些被人民授權的人的行為中,它就不能存在。
法律的目的是自由,具體來說:第壹,法律規範的建立是為了確認和保障自由。法律規範包括授權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法律授權本身就是對自由的確認,法律的禁止和義務也是為了保證自由而設立的。法律禁止人們侵犯他人的自由。為了保證人們法律自由的實現,往往通過立法要求人們為了他人或社會自由的實現而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沒有自由的法律授權、法律禁止和法律秩序,法律本身就失去了靈魂。第二,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為自由的實現而設定的。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來看,法律權利是為自由而設定的,法律義務也是為自由而設定的。如果法定權利的確立與自由相沖突,必然違背法律的初衷;如果法律義務的設定與自由相沖突,法律權利就變成了虛無,自由也就沒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為自由的實現提供了具體的法律渠道。第三,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以自由為核心;法律的實施必須以自由為基礎,法律的保護、打擊、獎勵或制裁都要以自由為基礎。
第二,自由需要法律保障。
首先,法律保護自由是保證自由不受侵犯的需要。在社會中,人是作為個體和由個體組成的群體而存在的。個人、群體、團體都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和獨立的意誌,他們尋求自己的需要或利益,尋求自己的自由。各主體的需求、利益、自由之間難免會有沖突,甚至相互侵犯。為確保自由不受侵犯,必須嚴懲侵犯自由者及其侵犯自由的行為。人類懲罰邪惡最嚴厲的外在手段是法律,法律是懲罰侵犯自由者的有力措施。法律通過懲罰侵犯自由的違法犯罪來保護自由不受侵犯。
其次,用法律保護自由是確保自由不被濫用的需要。自由有被侵犯和濫用的可能。自由的濫用是由於自由持有者任意擴大其自由的範圍和內容,也會導致其他個人或群體的自由受到損害或被剝奪。上面提到的對自由的侵犯,是從自由主體的外力來看的;這裏所說的濫用自由,是從自由主體的內在能動性來看的。兩者本質上是同壹個問題的兩面。對目的的違背可能是由對自由的濫用而形成的,而對自由的濫用必然導致對自由的侵犯。法律必須在防止自由被濫用的同時防止自由被侵犯。充分保障自由的存在、實現和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三,對自由的法律保障是憲法的使命,也是其他法律法規的重要追求。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必須肩負起肯定自由、保障自由的重任。保障自由也是其他法律法規的重要追求。其他法律法規也應該努力保護自由。自由只是憲法原則規定的,很難轉化為社會的客觀現實。它還需要整個社會法律體系的充分保護。保障自由不僅是刑法的任務,行政法、民法、婚姻法、訴訟法、勞動法都應該從各自具體的法律方面為自由提供保障,使自由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應有的社會意義。
自由的法律保護的重要機制是把自由變成壹種權利,使之成為“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把自由變成壹種法律權利(自由),意義重大。因為如果意誌只是主體的意誌,能否克服人為的障礙或約束,完全取決於主體的力量與外部障礙或阻力的對比,而通常外部障礙或阻力總是處於優勢。然而,當主體的自由意誌得到社會的官方代表——國家的承認時,它就具有了合法性,從而表現為“普遍權利”。以自由權利形式表達的意誌不再僅僅是主體的意誌,也是國家的意誌。因此,對它的任何侵犯也是對國家權威的侵犯,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反擊。當法律承認自由是壹種權利時,也就確定了各種自由權利的範圍,使得在自由的壹般原則下相互協調成為可能。如果自由的權利意味著為所欲為,那麽自由將不復存在,因為這將是對自由的相互否定。所以,各種自由權利都要有明確的余量。在這個邊距指示的範圍內或者私人活動的空間內,權利主體可以為所欲為,他人的幹涉是違法的。但是,如果他超出了這個範圍,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權利的性質,他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因為這時他必然會對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三。自由的範圍由法律決定。
雖然自由是壹種社會價值,但它不是無限的。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必然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因為每個人在行使這種自由時總是與他人的自由發生沖突。所以,如果對自由不加限制,就會出現每個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幹涉他人的狀態。基於這種認識,洛克指出,自由不是那種人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而是在他所約束的法律範圍內為所欲為的自由。
自由是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不是任何人的任性。在現代社會,作為權利的自由,其範圍由法律確定,並以法律規範為準繩。“自由是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活動的權利。每個人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的活動的界限是由法律規定的,就像界限是由地標決定的壹樣。”
法律確定的自由範圍是以自由需要通過法律來表達為前提的。為什麽自由要以法律的形式由法律來確定?馬克思指出:“因為只有當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法成為有意識的國家法時,法律才起著實在法的作用。在法律成為真正的法律的地方,也就是自由實現的地方,在法律真正實現人的自由的地方。”這意味著除了法律規定的以外,人們的自由權利不受任何特權或權力的幹涉和約束。
法律確定自由範圍的方式包括:
確定基本自由
人民的自由是廣泛的。法律總是以法律確定人的最基本的自由,並以法律不禁止的方式賦予人壹般的自由。縱觀世界,各國憲法和法律都在本國憲法法律文件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並宣布其不可侵犯。各部門法總是以憲法性法律文件的類似規定作為自己的立法依據,從而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具體規定對各種自由的保護。當各種自由受到侵犯時,法律會對侵犯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對自由給予強制保護。
確定自由的尺度
自由不是無限的,尤其是普遍自由,壹個公民應該享有,其他公民也應該享有。* * *人們享受同樣的自由是普遍和頻繁的。免費資源並不都是無限的,所以人們在免費資源的分配和利用上可能會產生矛盾和沖突。所以法律不僅確認了人的基本自由,還衡量了壹些基本自由,使所有行為者都可以擁有和實現自己的自由,而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法律對人的自由的衡量,有利於人們正當地享有自己的自由,不會對他人的自由構成威脅或侵害。
(3)法律決定自由的邊際。
自由與自由之間會有壹些交集甚至沖突,這是不爭的事實。法律規定的自由會重疊甚至沖突,人們在享受這些自由的時候難免會產生矛盾。為了避免沖突或矛盾,法律事先對某些自由作出邊緣性的規定,使各種自由在各自的範圍內行使或發揮作用,而不發生沖突或矛盾。法律對自由邊際的確定有利於人們準確把握和享受自由。壹旦由此產生法律糾紛,也便於依法解決。
第四,實現法律保障的自由
自由無法實現的原因有很多,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有很多。
(壹)提供法律規範,解決自由與其他價值觀之間的緊張和沖突
自由不是社會的唯壹價值。其他社會價值包括秩序、安全、平等和正義。它們構成了壹個社會價值體系,許多價值本身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標。自由和其他價值觀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緊張或沖突。為此,法律平衡了這些價值之間的關系,以解決它們的沖突。法律為不同的價值標準,甚至不同的實現方式和過程設定不同的法律地位,使各種價值標準各得其所。這樣可以在壹定意義上減少壹些價值沖突,使眾多價值中的自由價值與其他價值共存,為沖突的解決預先設定壹個制度模式,為沖突的解決提供法律規範。
(二)法律解決了自由之間的沖突,保證了自由的實現。
自由中的這種自由和那種自由,也可能因為相互沖突而難以實現。比如公民的示威自由和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會有沖突。遊行示威必然要占用壹定的公共場所,這些公共場所被遊行示威所占用,其他公民不可能用來休閑娛樂。如果利用交通道路進行示威,還會影響其他公民使用公共交通的自由。因此,法律應當對遊行示威自由進行規制,使其與公民正常生活的自由相協調。自由與自由可能因為相互沖突而難以實現,法律為解決自由之間的沖突提供了解決機制。
(3)法律為享有自由提供了合法的途徑和方法。
比如《示威法》不僅規定了公民的示威自由,還規定了示威的具體方式方法,包括如何申請、如何進行。另壹個例子是結社自由。該法對各種協會的成立、活動、宗旨和範圍,特別是其申辦、批準、監督和管理程序作出了某些規定。凡法律沒有規定方式方法自由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凡法律規定了實現方式和手段的自由,其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手段進行。
法律通過防止濫用來保護自由的存在和實現。
自由的濫用是客觀存在的。壹旦自由被壹個或壹些主體濫用,其他主體的自由就會受到傷害。任何自由都是以對他人和其他自由無害為前提的。它要求個人在行使自由權時對他人和社會負責。法國的《人權和民權宣言》規定,自由是指有權做壹切“對他人無害”的行為,每個人自由權利的行使只受“確保社會其他成員也能享有同等權利”的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自由主體出於自由意誌和自由選擇,對自己妨礙他人自由的違法行為,應當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設定否定了破壞自由的自由,而這種自由是保護每個人的平等和自由所絕對需要的。因為“沒有責任,自由就會變成無政府狀態,人權就會變成無限任性。”法律將責任與自由聯系起來,以防止濫用自由。
(5)法律通過防止破壞和阻礙自由來保護自由。
摧毀和阻礙自由的最大力量是操作不當的力量。法律首先要約束權力,尤其是法治下的法律。約束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包括防止上層權力對自由的破壞和阻礙,是法律極其重要的使命。破壞和妨礙自由的壹個最常見的原因是其他社會成員妨礙或破壞其他社會成員的自由,法律為此設定了壹系列具體的制度和規範。對自由進行法律保護的壹個重要表現就是對各種破壞和阻礙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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