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請將您的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gsjd@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中添加“對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意見”字樣。
3.將征求意見函寄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郵政編碼:100820),並在信封上註明《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體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商業展覽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展示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等級、價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註意事項等信息。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互聯網廣告,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利用互聯網媒體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不參與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互聯網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確導向,健康表達廣告內容,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互聯網廣告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行業規範、自律公約及相關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各類互聯網廣告市場參與者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進廣告行業誠信道德建設,促進互聯網廣告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
第七條醫療廣告、藥品廣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醫療器械廣告、農藥廣告、獸藥廣告、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經審查的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發布,不得編輯、拼接、修改,不得添加鏈接、二維碼等內容。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第八條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通過互聯網媒體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評價或者其他帶有購物鏈接的形式宣傳商品和服務的,應當明確標註“廣告”。
第九條以啟動、視頻插播、彈窗形式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應當明確標示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關閉: (壹)沒有關閉標誌或者倒計時結束的;(2)關閉標誌是虛假的,無法明確識別或定位;(三)關閉單個廣告,必須點擊兩次以上;(四)在瀏覽同壹頁面的過程中,關閉後繼續彈出廣告;(五)其他影響壹鍵關閉的行為。不得欺騙或誤導用戶點擊廣告。
第十條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中小學、幼兒園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等互聯網媒體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網絡遊戲等廣告。
第十壹條廣告主應當對互聯網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所需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廣告主可以通過自有網站或者其他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體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廣告。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保證發布渠道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並依法履行廣告主應當承擔的檔案管理責任。廣告主委托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通知向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的境外廣告主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發布或者委托發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委托向海關提供報關、支付、物流、倉儲等信息的境內市場主體發布。以書面形式承擔廣告商的責任。
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二)審核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記錄保存廣告活動的相關電子數據,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相關檔案自廣告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三)審查有關廣告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互聯網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內容不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四)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核人員,有條件的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審核;(五)依法參與廣告業統計調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制止虛假違法廣告,完善發現和處置違法犯罪活動廣告推廣和在廣告服務中植入惡意代碼或者違法信息的技術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記錄和保存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相關信息記錄自終止提供信息服務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展示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糾正、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予以制止,並保存相關記錄,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立便捷的投訴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廣告監測;(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措施保全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聯系方式、廣告修改相關記錄、交易數據等信息;(六)根據服務協議和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責任主體予以警告、暫停或終止,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通過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而投放程序的後臺數據屬於互聯網廣告業務文件。互聯網廣告經營檔案及相關證明文件自廣告終止之日起保存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鏈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用戶搜索政府服務網站及相關應用時,不得插入廣告。
第十六條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時,應當核對下壹個鏈接中的廣告內容。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能夠證明已履行相關責任,采取措施防止鏈接廣告內容被篡改,並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互聯網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相關直播間經營者和直播營銷者應當履行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互聯網上直播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八條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難以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代言人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違法情況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涉及廣告代言人的,可以將違法情況移送廣告代言人經紀公司註冊地、廣告代言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主所在地或者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最先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行使管轄權。對廣告主自行發布的違法互聯網廣告的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三)要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文件;(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互聯網廣告的合同、票據、賬冊、廣告作品、背景資料,通過截屏、錄屏、網頁保存、拍照、錄音、錄像等方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有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及其他財物;(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可以作為對違法互聯網廣告進行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或者未按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以確保壹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誤導手段誘導用戶點擊廣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發布校外培訓廣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對執法機關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未按要求提供廣告業統計調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而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同意發布廣告的,由廣告主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對互聯網廣告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符合條件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