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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壹是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理。

二、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非訴訟方式進行。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賠償問題,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到國家需要進行賠償的事項。對於那些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訴訟,壹般來說,妳應該自己提交申請。在申請中,可以根據自己受損的嚴重程度進行多次理賠。

申請書中應清楚地寫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地點和居住地、所屬組織的名稱或住所、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2.寫清楚申請的要求,給出具體的事實依據。

3.寫清楚申請日期。

申請人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賠償,並應當積極、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就賠償的方式、數額以及需要賠償的具體事項進行友好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申請人的,應當制作完善的紙質賠償決定書,並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告知賠償請求人決定不予賠償的理由。

但是,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賠償決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決定的,申請賠償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應當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賠償機關作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

違反治安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治安處罰的追訴時效如下: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和偵查期限。首先明確兩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是指公安機關受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後,從調查取證到行政處罰,從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處罰決定之日止的最長期限。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最終獲得國家賠償。由於國家賠償義務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有兩種不同的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由賠償委員會按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非訴訟方式審理。

兩種審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采用合議制,主要審理案件,作出賠償判決,實行兩審終審制。壹方不服,二審後發生法律效力;後壹部法律沒有規定要通過合議制進行。賠償委員會實行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本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決定壹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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