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權利的特征
1.它來源於法律規範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2.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這是壹個與義務相關的概念。沒有義務,權利就無法理解,由義務人的法定義務來保障,否則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行使;
4.它決定了權利人的行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此範圍內,權利人滿足自身利益或要求義務人從事某種行為是合法的,而超出此範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法定權利,從不同的角度看,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表達。
1,權利的存在形式所規定的權利,根據權利人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如習慣權利和現實權利。
2、權利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壹定的行為,根據該範圍對權利人和權利人產生效力。比如基本權利和壹般權利,壹般權利和特殊權利。
3.權利人有權以行為的形式要求相對義務人做壹定的行為,權利根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規定。如行為權和接受權,應該有權利和法定權利。
4.權利人有權要求相對義務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某種行為,以保護權利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所享有的權利。如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
第三,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必須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任何權利都必須伴隨壹項或多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同壹個人在法律關系中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壹定條件下,權利人應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應享有權利。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義務起著主導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權。但是,沒有強制性規範的支撐,權利將形同虛設,法律將成為壹紙空文。義務的合理性決定權利的合理性。如果失去了原有義務的合理性,或者產生了新的合理性義務,那麽現有的權利必然會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的履行,壹部分是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的,壹部分是自己獲得的。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的矛盾統壹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導地位,起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2.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
權利不能當義務,義務也不能當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導致法律上的錯誤。換句話說,權利和義務都有自己的範圍和界限。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具體來說,超越權限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是違法的。法律也禁止要求義務人做超出其義務範圍的事情。
3.權利和義務在壹定條件下是相互轉化的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壹的,是矛盾的兩個方面。根據矛盾論原理,權利和義務是同壹的,事物內部矛盾的兩個方面因為壹定的條件而轉化為各自對立的方面和各自對立的立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4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